伴隨著移動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跑腿越來越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務。但在大街上跑來跑去的跑腿小哥,難免會在工作中遭遇各種各樣的情況。
近日,一名跑腿小哥在工作途中遭遇了車禍,對方負全責。但對方沒錢為他治療,公司也告訴他“這不算工傷”,沒有任何補償。那么,跑腿小哥在跑腿途中受傷,公司該不該承擔責任呢?
故事
跑腿小哥工作途中出車禍,對方全責卻無力墊付醫療費用
32歲的李東旭今年4月份來到鄭州,成為一名UU跑腿小哥,工作內容是通過公司的APP獲取信息后,幫助客戶跑腿送東西。
8月12日,有華南城區域的客戶下單,李東旭取物后往市區趕。他當時騎電動車沿鄭新路的非機動車道向北行駛,到南三環路口附近時,一輛逆行的摩托車迎面向其駛來,導致李東旭大腿受傷。
鄭州仁濟醫院出具的診斷結果顯示:李東旭“左大腿內側可見一縱行傷口長約15cm,深達肌肉層,可見大隱靜脈斷裂”。而事后經過鄭州市交警四大隊民警認定,摩托車司機對此次事故負全責。
在李東旭治療期間,摩托車司機前期墊付了1.8萬元醫療費用,之后以“實在沒有錢”為由,拒絕再支付李東旭的醫療費用。
為了能夠繼續治療,李東旭只好自己墊付了幾千元的后續治療費用,“他(肇事者)說沒有錢了,可我得先把自己的病看好啊。”李東旭告訴河南商報記者。
疑問
每日首單扣2元交通意外險,出了交通意外卻不賠
9月4日上午,河南商報記者在李東旭接單的APP上看到,“每天接的首單將自動向第三方繳納2元作為保險費”的字樣就在手機屏幕最頂端。
而在其下方,就有這次事故送單的2元交通意外險(每天首單扣除)的扣除記錄,時間為8月22日10點50分。
李東旭說:“8月12日出事以后,我給公司打電話,因為客戶的東西損壞了要賠償,公司說要跟人家協商。因為東西是(肇事者)損壞的,公司就讓他出錢。當時我在醫院治療的錢,人家都拿不出來了,最后公司先墊付了480塊錢。賠付之后,我的送貨收入就到了,所以扣了2元錢保險費。”
為什么每天交2元錢的交通意外險,出了事卻不賠付?李東旭告訴河南商報記者:“公司說這(車禍)不是我的責任,所以不給我賠付。出事當天我的手機收到一條太平洋保險的短信,說我的報案已經受理,會有查勘人員與我聯系,還有保險的報案號。”
UU跑腿
跑腿小哥所在公司稱只是合作關系,沒有任何補償
9月4日下午,河南商報記者聯系了UU跑腿品牌部一羅姓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說:“我們是一個眾包平臺,我們(和跑腿小哥)不是雇傭關系,只是合作關系。”
“因為判的是(肇事者)全責,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比如說別人撞了跑腿小哥,撞他的那個人要全部把錢出了。”
針對車禍中被損壞的客戶物品,該工作人員對賠付也作了相關解答:“價值480元的物品是肇事者撞壞的,所以應該由他來賠。但是這個跑腿小哥要住院治療,肇事者已經沒錢了,所以公司給他(肇事者)全賠付了。”
隨后,河南商報記者又致電了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客服。在查詢報案號后,該客服人員告訴河南商報記者:“根據情況描述,該險種應該為雇主責任險。該險一般是公司給自己的員工買的,保的是員工的意外傷害。該報案號顯示是未結案狀態,現在還沒有辦法確定能不能賠付。”
之后,河南商報記者聯系了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查勘員。該查勘員說:“我們是負責跑腿范圍之內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屬于跑腿責任范圍內的我們才會賠付。如果跑腿這邊沒有責任的話,我們就不會賠付。”
延展
UU跑腿小哥送貨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UU跑腿工作人員稱與跑腿小哥只是合作關系不是雇傭關系。目前類似的合作用工關系非常普遍,比如兼職的外賣小哥、滴滴司機等。這種合作用工關系中出現的傷害事件,算不算工傷呢?李東旭和跑腿公司之間能不能構成勞動關系呢?
關于此事,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認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以下三種情形能夠同時具備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只要該員工和UU跑腿公司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那么該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該員工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用工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各類保險,其中就包括工傷保險。
沒有簽合同,不影響勞動者按照工傷待遇的標準去進行賠付。對于勞動者來說,他可以直接向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屬于工傷,勞動者有權要求用工單位依法賠付,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
作者:河南商報見習記者 劉遠懷
編輯:河南商報 王凡
來源:河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