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了關于《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草案)》審計修改情況的報告。為防止失信行為認定和信用記錄的擴大化,《條例》增加了未經依法確認的水電氣暖、通信等公共事業以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同時還增加了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激勵措施。
記者:董艷竹
編輯:吉倩倩 實習編輯 吳冰
來源:鄭州日報
今年5月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避免將一些不適合予以懲戒的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條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對自然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然人違法行為輕微,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方面,《條例》明確,省政府會同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履行社會治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等職責的需要,制定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經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而未按時繳納水費、電費、物業費等信息,是否會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對此,《條例》增加規定“未經依法確認的水電氣暖、通信、有線電視、網絡等公共事業以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
對于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的,有哪些激勵措施?《條例》作了具體明確,但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列入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信用主體采取的激勵措施過于單薄,應當充分發揮守信聯合激勵機制的正面導向作用,讓守信踐諾者獲得更好的機會、享受更多的便利。對此,《條例》增加規定:“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給予支持和便利”“優先享受城市落戶”“優先推薦評優評先”。
記者:董艷竹
編輯:吉倩倩 實習編輯 吳冰
來源:鄭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