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河南省消協系統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目錄:
案例一:活動兌獎打折扣 消協調解獲賠償
案例二:臨時加價引糾紛 消協維權不容緩
案例三:4S店截留車險保費 消協幫助得退回
案例四:20戶房產無故被抵押 消協迅速介入息紛爭
案例五:兒童蹦床受重傷 消協支持訴訟幫大忙
案例六:強制購買燃氣險 消保委調解化矛盾
案例七:網購消費遇套路 直通車平臺促維權
案例八:格式條款強制交易 消協幫忙維護權益
案例九:網購農機退貨難 消協幫您來維權
案例十:疫情原因拒絕退費 消協介入幫助解決
案例一
活動兌獎打折扣 消協調解獲賠償
【案情介紹】
2021年6月27日,濮陽崛起易居家裝公司舉辦6周年店慶活動。消費者李女士抽到了一等獎(小米三門冰箱)。后來商家不愿兌付,經消費者多次交涉,商家給了一個兩門的小米冰箱,拒不按規定兌付。消費者遂到濮陽市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市消協)投訴,市消協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濮陽崛起易居家裝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在金橋廣場舉行6周年店慶活動,活動中展示的一等獎為三開門小米冰箱,有圖片為證。消費者李女士現場抽中一等獎。此后,商家不按承諾兌獎,產生糾紛。
【調查過程及結果】
接消費者投訴后,經市消協調查取證,濮陽崛起易居家裝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在金橋廣場舉行6周年店慶活動,活動中展示的一等獎為三開門小米冰箱,有圖片為證。消費者李女士現場抽中一等獎。此后,商家給消費者一個兩開門小米冰箱,不按承諾兌獎,產生糾紛。查清事實后,市消協多次進行現場調解,同時依據法律法規對商家進行教育,商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最終按承諾兌獎,雙方達成和解。
【案例評析】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本案中,商家舉行活動時,展示的是三門小米冰箱;在兌獎時給的是兩門冰箱,此行為涉嫌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濮陽市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抽獎、中獎時,對于商家使用的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可要求經營者予以補充說明清楚。對于兌獎的重要事項,盡量落實到書面協議上,以免日后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懂得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注意索要和保存相關憑證等資料,當產生糾紛時,可向濮陽市消費者協會或相關行政部門尋求幫助。
(案例提供:濮陽市消費者協會)
案例二
臨時加價引糾紛 消協維權不容緩
【案情簡介】
陳先生通過網上預訂了滎陽市夜瀾星舍溫泉民宿,后來卻被告知需加價2000元才能入住,而且不能使用貴賓卡。陳先生認為不合理,自己已經交過定金預訂了房間,為什么還要加價才能入住?與商家溝通無果后,陳先生于2021年12月28日向滎陽市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處理過程及結果】
經協會核實,陳先生所述情況屬實。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作人員向商家負責人耐心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等法律規定。
在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下,該商家負責人認識到自身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并立即與消費者聯系,表示可以按照預定價格正常入住。商家表示,在以后的經營過程中會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案例評析】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遇到類似的提價、加價行為,因為不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即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要么同意加價、要么放棄消費、要么與商家反復協商,很多時候都不了了之,不能真正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商家對自己在經營過程中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不甚了解,只注重追求經濟利益,不顧消費者權益。在此告誡廣大商家,要認真履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主動依法維權。
(案例提供:鄭州市消費者協會)
案例三
4S店截留車險保費 消協幫助得退回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3日,周口市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市消協)接到西華縣王女士投訴稱:2020年8月,王女士在周口市川匯區某4S店購買轎車一輛,價值174000元。9月11日提車時辦理了兩年分期,當時4S店強制要求王女士一次性購買了兩年車險,共17317元。2021年7月8日王女士車輛交易過戶時,向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退保。2021年9月4日太平洋保險給消費者退回保費1020元。王女士覺得退款與所支付4S店保費差額太大,又去太平洋保險公司進行了查詢,結果發現4S店只向太平洋保險公司交了10842元,剩余6475元并未交給保險公司。其間,王女士一直與4S店協商處理未果,所以投訴到市消協。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市消協立即進行調查核實,與4S店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聯系。經查明,4S店確實未將王女士支付的17317元保費全額投保,只交了10842元,并且當時也沒將保單交給王女士,只給了一張保險卡,一直到退保時王女士才知道自己支付給4S店的保費與保險公司實收保費差額巨大。經市消協多次調解,4S店將多收取的6000多元錢已退給王女士,另外保險公司扣除9個月承保費用5848元后,剩余5000元全部退還王女士,共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1000元。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以及《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此案中,4S店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并且涉嫌消費欺詐。首先,4S店故意不將保單交給消費者,消費者無法知曉實際保費金額;其次,4S店未將消費者支付的保費全額投保,而且剩余資金去向未向消費者明示。
(案例提供:周口市消費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