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條禁令
一、嚴禁脫離黨的領導,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發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相違背的言論,對上級決策部署講條件、打折扣、搞變通。
二、嚴禁會上不說、會后亂說,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常委會作出的重大決定,瞞報、謊報、漏報、緩報個人有關事項,或者重大事項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
三、嚴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私車公養,超標準安排或者接受公務接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饋贈、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將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支付的費用由監督對象支付或者報銷。
四、嚴禁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插手干預或者從事項目招投標、工程建設等市場經濟活動,縱容、默許親屬及特定關系人違規參與經營性活動謀取特殊照顧和私利,利用紀檢監察干部名義搞特權、辦私事。
五、嚴禁跑要職務待遇、說情打招呼、委托授意他人拉票,干預相關單位、鄉鎮(街道)人事安排。
六、嚴禁以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的名義,組織或參加“小圈子”活動,拉幫結派、團團伙伙,吃吃喝喝、相互請托。
七、嚴禁在工作中態度惡劣、簡單粗暴、盛氣凌人、頤指氣使、指手畫腳、耍個人威風,對工作無故拖延不辦,漠視群眾利益,對群眾合理訴求不聞不問,接待群眾生冷硬推、敷衍塞責。
八、嚴禁私存線索、打聽案情、跑風漏氣、說情干預、以案謀私,搞選擇性辦案、有案不查、瞞案不報,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
九、嚴禁在執紀辦案工作中擅自擴大審查調查范圍、私自接觸審查調查對像,延長談話時間,體罰或變相體罰被審查調查對象,違規使用審查調查措施,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擅自截留、挪用和處置涉案款物。
十、嚴禁追求低級趣味,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造謠生事、惡意誹謗、誣告陷害、詆毀他人名譽,工作日期間飲酒和在公共場所酗酒。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眼里不揉沙子”,較真碰硬、刀刃向內,堅決防止“燈下黑”。對違反上述禁令的,一律先停職后處理。對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糾正;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對不宜在紀檢監察崗位工作的,堅決調離;構成違紀的,嚴肅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對主體責任、領導責任落實不力的,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