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事件】
生命權糾紛一案
二審宣判
田某某訴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一審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電梯內吸煙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在雙方的爭執被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勸阻且楊某離開后,段某某猝死,該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段某某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后猝死。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駁回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田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解答 】
為什么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屬于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并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后,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
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解答 】
二審法院直接改判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焦點解答 】
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有哪些
鄭州中院負責人: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作者:河南商報記者孫科實習生焦嫣然
編輯:河南商報趙琦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