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在一趟“昆明—大理—麗江”6晚7日游的行程中,因游客未積極配合購物而被導游斥責為“鐵公雞”。
導游的情緒失控其實不難理解,游客購物多少直接影響其收入及利益,這也是此類矛盾頻發癥結所在。但將購物列入旅游,誘導乃至逼迫游客消費,從本質上說與“綁架”無異,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筆者倒要問問,游客憑什么要聽從導游的安排去購物,憑什么就得拔“毛”?相關費用游客已交給旅行社,這就等同形成了契約,旅行社須按照合同提供相應服務,這是其責任和義務。而導游受旅行社指派,必須無條件履行合同,不得隨意變更和擅自主張約定以外的內容。相信多數旅游公司在協議中并不包含購物環節,從這個角度講,強制游客購物背離了基本誠信準則,踐踏了公序良俗。游客作為消費者,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旅游中是購物還是不購物,是一毛不拔還是揮金如土,游客都有充分的自主權,誰也不得“捆綁”或刁難。
旅游行業不是法外之地,導游行為舉止必須遵章守法,否則就要受到從嚴追究和處罰。針對此類現象的泛濫,必須制定更為嚴苛的管理辦法,不留盲區和死角,只有讓違規者付出沉重代價,方可振聾發聵,強制游客購物的現象才會漸行漸遠。
作者:河南日報崔恒清
編輯:河南商報趙琦
來源:河南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