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有過這樣的煩惱嗎?快遞到了不送到家門口,而是不征求你的意見直接放在了附近的菜鳥驛站或其他代收點,一條短信通知你去取貨。今后,這樣的操作或許行不通了。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新增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將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這是草案第四次提請常委會審議。
【變化1】明確快遞交他人代收,應先征得收貨人同意
快遞不送貨上門,而是送到了附近的菜鳥驛站,一條數字組成的“驗證碼”,是取貨的“暗號”。
鄭州市民楊女士介紹,此類驛站一般設置在小區周邊,很多買家選擇把快遞寄往家里,但快遞小哥送達快遞時,上班族往往不在家。菜鳥驛站的出現,很好地解決了家里無人收貨的矛盾。
不過,楊女士也發現了弊端。那就是,很多時候,她本人是在家的,也希望快遞小哥可以送貨上門,但她沒有選擇權,最近一年,所有寄往家里的快遞,都默認送達驛站。有時候她忽略了短信,還可能把快遞“遺忘”在驛站。
“不想用驛站,想讓直接送到家,怎么辦?”
“快遞不送貨上門,私自把快遞放在菜鳥驛站,讓客戶自提,這樣做違法嗎?”
…………
記者在網上搜索,發現不少類似的抱怨。
此外,部分快遞小哥把包裹直接放在傳達室、直接放在快遞柜等情況也時有發生。如何保證希望代收的代收,希望送貨上門的送貨上門呢?
草案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增加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將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變化2】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電商平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某寶上買的大牌口紅,卻買到了假貨……
利用某滴平臺打車,卻出現了車禍……
一旦出現了上述問題,消費者在向電商平臺內經營者索賠的同時,能不能追究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買到了假貨,掌柜拒不擔責,能不能向某寶索賠?此外,一旦出現了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問題,電商平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草案三審稿中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工作者提出,連帶責任對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修改,與《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記者查詢了解到,《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此,草案將“承擔連帶責任”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樣更為合理,也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充分保障。
作者:大河客戶端特派北京記者 段偉朵
編輯:河南商報 王凡
來源: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