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農村土地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迎來“大修”,22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此次審議有哪些亮點?
明確農民可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他人經營
外出打工,土地交給別人經營,那地還是不是我的?收益該歸誰?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是此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務。
記者了解到,所謂“三權分置”,即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既有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三權”的性質和相互關系,是否應當在此次修改中予以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辦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因此,草案增加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同時,草案明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明確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此外,草案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土地經營流轉期限5年以上,經營者可申請登記
農民外出打工,將土地流轉給回鄉創業的大學生小李經營,小李準備種植果樹,但果樹投資回報需要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小李是否可以就其擁有的土地經營權進行登記,讓投資更保險?
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關鍵是要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經營預期。不過,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從事短期糧食種植的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范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據此,草案增加一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等5類行動的除外。
再吃“定心丸”,明確草地、林地承包屆滿后的延期問題
承包期的問題也是農民關注的熱點之一。目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為了給農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審稿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草地、林地也屬于農村土地,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系,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后延期的問題也應當明確。
因此,增加規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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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包括啥?
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作者:大河客戶端特派北京記者 段偉朵
編輯:河南商報 王凡
來源: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