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而明目張膽、“霸氣”十足,時而又玩起“隱身術”“變臉術”,紛繁復雜、難以名狀。它便是“霸王條款”。有人可能會疑惑:商家很少與我們簽合同,哪里能看出是“霸王條款”?事實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商家利用“霸王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不時發生。當你在美容卡、健身卡、消費卡上看到“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在購物時瞧見店堂里掛著“打折商品、珠寶首飾概不退換”,與朋友外出用餐時在飯店里看到“禁止自帶酒水”,你就已經是“霸王條款”的受害者了。
盡管時下市場上可供消費者選擇的產品和服務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各種限制性的“條款”“規定”等也多了起來,尤其是含有大量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如中國消費者協會此前曾向社會公布的合同“霸王條款”,就涉及金融保險、旅游餐飲、房地產、物業管理、郵政電信和公交運輸等多個行業。譬如,“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貴重物品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本商場保留最終解釋權”等,不勝枚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規定,也不得以此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然而,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已有10年,但名目繁多的“霸王條款”有增無減,甚至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成為籠罩在消費者心頭一片揮之不去的陰霾。
倘若仔細分析,不難發現這些“霸王條款”往往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的始作俑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通過單方面的“自話自說”,有意規避法定義務、減輕自己的責任,甚至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消費者。究其原因還在于,目前在不少生產、服務領域,由于市場競爭不充分,很多生產者和經營者仍處于壟斷或強勢地位,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格式合同,肆無忌憚地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從而成為“霸王條款”產生的重要根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類型的經濟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現階段仍存在著各式各樣的有著壟斷、強勢色彩的經營者,他們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要么是“獨此一家,別無分店”,要么是通過商家聯盟或“行業慣例”“內部規定”,讓消費者沒有充分的選擇余地。要想徹底鏟除“霸王條款”,就必須弱化某些商家、企業的壟斷地位,或防止某些領域的商家“合謀”,努力促成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力量均衡”。對于消費者來說,更應當以成熟的消費心態和理性的消費方式,擦亮眼睛,小心陷阱,敢于與“霸王條款”較真,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吳學安
編輯:河南商報 孫亞男

盡管時下市場上可供消費者選擇的產品和服務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各種限制性的“條款”“規定”等也多了起來,尤其是含有大量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即“霸王條款”。如中國消費者協會此前曾向社會公布的合同“霸王條款”,就涉及金融保險、旅游餐飲、房地產、物業管理、郵政電信和公交運輸等多個行業。譬如,“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貴重物品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本商場保留最終解釋權”等,不勝枚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規定,也不得以此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然而,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已有10年,但名目繁多的“霸王條款”有增無減,甚至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成為籠罩在消費者心頭一片揮之不去的陰霾。
倘若仔細分析,不難發現這些“霸王條款”往往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的始作俑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通過單方面的“自話自說”,有意規避法定義務、減輕自己的責任,甚至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消費者。究其原因還在于,目前在不少生產、服務領域,由于市場競爭不充分,很多生產者和經營者仍處于壟斷或強勢地位,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格式合同,肆無忌憚地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從而成為“霸王條款”產生的重要根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類型的經濟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現階段仍存在著各式各樣的有著壟斷、強勢色彩的經營者,他們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要么是“獨此一家,別無分店”,要么是通過商家聯盟或“行業慣例”“內部規定”,讓消費者沒有充分的選擇余地。要想徹底鏟除“霸王條款”,就必須弱化某些商家、企業的壟斷地位,或防止某些領域的商家“合謀”,努力促成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力量均衡”。對于消費者來說,更應當以成熟的消費心態和理性的消費方式,擦亮眼睛,小心陷阱,敢于與“霸王條款”較真,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吳學安
編輯:河南商報 孫亞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