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20日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后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紀要明確,對于行為人明知其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仍實施環境污染行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氯A社、央廣)
來源:河南商報
編輯:河南商報 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