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辦法共六章53條,涉及總則、食鹽生產、食鹽銷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該辦法共六章53條,涉及總則、食鹽生產、食鹽銷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在工作原則里,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指導思想,即“預防為主、全程控制、風險管理、社會共治”。 與此同時,明確了食鹽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食鹽的質量安全負責。
各級鹽業行業組織的責任,也在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
一是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鹽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生產經營;
二是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三是宣傳、普及食鹽質量安全知識。
從征求意見稿看,另外一個值得回味的“首次明確”是: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提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業內人士分析,原傳統專營體制下的相關文件以及鹽改過渡期出臺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均未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
這也進一步明確了將食鹽視同食品管理的立法思想。
各級鹽業行業組織的責任,也在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
一是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鹽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生產經營;
二是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三是宣傳、普及食鹽質量安全知識。
從征求意見稿看,另外一個值得回味的“首次明確”是: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提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業內人士分析,原傳統專營體制下的相關文件以及鹽改過渡期出臺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均未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
這也進一步明確了將食鹽視同食品管理的立法思想。
"民以食為天",食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在鹽業體制改革的最后階段,基于目前鹽業市場發展形勢,市場的安全與穩定顯得尤為重要。
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使用井礦鹽鹵水、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為原料熬制(生產)食鹽。關于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征求意見稿認為,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要求。

管理制度上,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這也是首次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做出此項要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鹽可追溯。
現在進入市場的一些低鈉鹽,已經在包裝袋上明確寫出了適用人群提醒,征求意見稿明確把這一行為寫入了辦法,要求食鹽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非食用鹽。其中特別明確,低鈉鹽的產品標簽中應標示鉀的含量,并應清晰標示不適宜人群。

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2015)規定,低鈉鹽應明確標識“高溫作業者、重體力勞動強度者、腎功能障礙者及服用降壓藥物的高血壓患者等不宜高鉀攝入的人群應慎用”。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食鹽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還應當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規定了需記錄的內容和最低保存期限。還需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鹽可追溯。

現在進入市場的部分食用鹽,已經在包裝袋上印刷了溯源碼。如上圖所示,掃碼識別后,即可對該品牌食鹽的物料、原料供應商名稱、批次號進行查詢溯源。
征求意見稿規定食鹽經營者采購食鹽應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證明文件;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食鹽銷售記錄制度,以及記錄的內容和保存期限;食鹽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鹽。

征求意見稿關于網售食鹽管理是這樣表述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網食鹽經營者的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入網食鹽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這一條是全新內容,以往相關的鹽業法律法規中均未對食鹽經營所涉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入網食鹽經營者作出相關規定。
總體來說,征求意見稿在立法層面首次明確將食鹽納入食品安全范疇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對食鹽生產經營者(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此,您怎么看?即日起,該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果你有修改意見,不妨在評論區留言,發表下看法。當然,你也可于2019年5月14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提出意見或將意見發送至:spscssyc@163.com。
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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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使用井礦鹽鹵水、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為原料熬制(生產)食鹽。關于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征求意見稿認為,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要求。

管理制度上,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運行。這也是首次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做出此項要求。
征求意見稿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鹽可追溯。
現在進入市場的一些低鈉鹽,已經在包裝袋上明確寫出了適用人群提醒,征求意見稿明確把這一行為寫入了辦法,要求食鹽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非食用鹽。其中特別明確,低鈉鹽的產品標簽中應標示鉀的含量,并應清晰標示不適宜人群。

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2015)規定,低鈉鹽應明確標識“高溫作業者、重體力勞動強度者、腎功能障礙者及服用降壓藥物的高血壓患者等不宜高鉀攝入的人群應慎用”。
(3)
食鹽批發零售企業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鹽是人們的必需品,關系民生之本。但在市場上,存在部分渠道或品牌來路不明、缺乏質量安全保障的食鹽產品,食鹽銷售監管工作刻不容緩。
征求意見稿規定,食鹽經營者(包含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也就是
說,不管是食鹽批發企業,還是食鹽零售企業,都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食鹽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還應當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規定了需記錄的內容和最低保存期限。還需定期開展健康檢查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確保食鹽可追溯。

現在進入市場的部分食用鹽,已經在包裝袋上印刷了溯源碼。如上圖所示,掃碼識別后,即可對該品牌食鹽的物料、原料供應商名稱、批次號進行查詢溯源。
征求意見稿規定食鹽經營者采購食鹽應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證明文件;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食鹽銷售記錄制度,以及記錄的內容和保存期限;食鹽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鹽。
(4)
食鹽網上交易有了新“規定”
國務院于2017年12月26日發布了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明確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而之前,由于淘寶、天貓為可跨區域銷售平臺,食用鹽被電商平臺列入禁限售商品的管理名單中,違規者會被嚴懲,連進口的食用鹽也不能出售。
如今打開淘寶、天貓等電商平臺,搜索“食鹽”,顯示的食用鹽品種五花八門,消費者可選擇空間很大。

征求意見稿關于網售食鹽管理是這樣表述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入網食鹽經營者的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入網食鹽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這一條是全新內容,以往相關的鹽業法律法規中均未對食鹽經營所涉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入網食鹽經營者作出相關規定。
總體來說,征求意見稿在立法層面首次明確將食鹽納入食品安全范疇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對食鹽生產經營者(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此,您怎么看?即日起,該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果你有修改意見,不妨在評論區留言,發表下看法。當然,你也可于2019年5月14日前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提出意見或將意見發送至:spscssyc@163.com。
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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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南商報 郭佳慧
來源:鄭州鹽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