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營運標識、外形配色上冒充出租車的最高可罰20000元;電動車載客最高可罰5000元;“無證”網約車,最高擬罰30000元。
5月13日,鄭州市司法局、鄭州市交通局共同起草的《鄭州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對外發布,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搭棚改裝三輪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如有違反,擬最高罰款5000元。
規定A
“摩的”擬最高罰5000元
穿梭在鄭州大街小巷的“摩的”,在一定程度上給不少上班族和學生帶來了方便,但其安全性、合法性也給城市發展造成很大困擾。
《規定》明確,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觀光電瓶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殘疾人助力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如違反,將由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檢查、扣押車輛,收集有關證據后,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B
“冒牌出租車”擬最高罰20000元
《規定》要求,除巡游出租汽車(普通出租車)以外,禁止其他車輛噴涂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假冒巡游出租汽車。
有以下情形的,將被處罰:
一是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扣押車輛,沒收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設施設備,安裝1項的,處以5000元罰款;安裝2項及以上的,處以10000元罰款;
二是噴涂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的,扣押車輛,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0元罰款;
三是噴涂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并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
規定C
無證網約車擬最高罰30000元
《規定》明確,利用汽車從事客運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禁止利用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監管措施
機場、車站、高校、景區
都是監管重點
一旦發現以上行為,誰來監管?
《規定》指出,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都是監管單位。
同時,《規定》表示,要重點在火車站、飛機場、地鐵站、長途客運站、高校、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利用在客運場站、醫院、客流集散地等重要區域和路段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依法收集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認定車輛非法客運的證據。
此外,鄭州市將建立非法客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記者:河南商報 王喬琪
編輯:河南商報 郭爽
來源:河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