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價10萬多元的車,花7萬就能買回家,購買方法是,跟“汽車經紀人”簽訂合同,看到這樣的低價購車廣告,你會心動嗎?鄭州的郝女士等三人就因輕信所謂“汽車經紀人”的話,陷入了精心設計的“陷阱”。
2019年5月13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被告人宋某等兩人以合同詐騙罪獲刑。
10萬元的車,他們聲稱7萬多元就能買到
郝女士是鄭州一家公司的“白領”。經過幾年打拼,小有積蓄的她打算買一輛轎車代步。2018年7月,她在街頭看到了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廣告。
郝女士說,此前她在4S店打聽到,想買的那款車全車辦下來大概要10萬元,但這家公司的廣告上卻寫著辦下來只需7萬多元。隨后,郝女士撥打了廣告上的咨詢電話,一名自稱是陳經理的男子接待了她,并將其帶到了該公司的辦公地點。“我當時還有疑問,問他們優惠那么多他們怎么掙錢,當時他們說靠的是廠家的返點。”郝女士事后回憶。
隨后,郝女士被店員帶到了幾家4S店選車。郝女士經過精挑細選,同一家4S店簽訂了購車合同,還交了各項手續費共1500元現金。回到輝煌公司后,郝女士被要求簽訂一份購車服務合同。“當時他們還說我享受的是內部名額,需要和他們簽合同才能享受優惠,還得提供購車手續證明。”郝女士說,自己跟著看車、選車跑了一天,也沒注意細看,就按照工作人員指點簽了合同,還把購車手續交給了汽車銷售公司的工作人員。
沒想到,第二天,郝女士就接到了銷售公司要求其繳納1萬余元服務費的電話,“我這才知道,原來合同里還寫著要給他們交1萬多的服務費。”郝女士幾經交涉,該公司都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退還郝女士的購車手續。無奈之下,郝女士繳納了1萬余元的服務費。
回家后越想越不對勁,報警后發現有“陷阱”
回到家中,越想越覺得不對勁的郝女士報了警,警方經偵查發現,郝女士落入了一個靠著低價購車行騙的“陷阱”。
接待郝女士的“陳經理”本名陳某,宋某、蘇某則是陳某所在汽車銷售公司的老板。
2018年6月至7月期間,宋某、蘇某及陳某等人通過散發小廣告、撥打推銷電話等方式,散布其可以低價代辦車牌、交強險、車船稅、購置稅,能夠幫忙低成本購車的虛假消息,吸引購車人員的注意,從而誘騙他們同其簽訂購車服務合同。
而在被害人買車之后,又以辦理手續所需為由拿著購車憑證,并以合同有約定、被害人違約等為由向他們索要違約金、服務費,共計非法獲利80580元。
案發后,宋某、蘇某等五人家屬已全部退賠了幾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蘇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宋某和蘇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分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法官提醒:買車千萬條,正規第一條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購車成了不少市民的選擇。而近年來法院所受理的因購車所引發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為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車時應當擦亮眼睛,首先注意應選擇從依法登記注冊的經銷商處購車,“買車千萬條,正規第一條;下單不謹慎,親人兩行淚!”同時,注意不要輕信一些“購車代理”能夠低價幫助購車的宣傳,也要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警惕“低價購車”陷阱,避免因一時“貪小便宜”而購買到“事故車”“泡水車”等問題車輛,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同時,消費者在購車時,要免銷售方單方口頭承諾的情形,雙方應盡量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特別是對容易引發糾紛的交車時間、促銷優惠等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如果雙方簽訂的是格式合同時,要注意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如果其中有一些顯失公平的條款,消費者可以拒簽。同時要注意保管好付款憑證、通話錄音等證據,從而在糾紛發生時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作者: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通訊員 魯維佳
編輯:河南商報 韓坦道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