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過貨款后煩心事接二連三
5月14日上午,蘭先生告訴記者,鄭州北環某商場在今年3月份搞了一次活動,當時優惠力度比較大,吸引了很多消費者。“我們就趁著這個時候在商場內美的門店購買了幾臺空調,在優惠了總價的20%多后,我們把貨款全部付清了。”蘭先生說,“當時店員讓我們先把貨款交給他而不是商場,后來我們不放心,再三督促下,店員才把貨款交給了商場,什么票據也沒給我們。”
蘭先生說,在家等待送貨安裝期間,自己心里一直不安心,因為手里沒票據,擔心出了岔子沒證據。4月份的一天,工作人員聯系蘭先生讓其在家等待,會在當天送貨,可等了一天的蘭先生最終等來的卻是對方“沒排單子,無法送貨”的回復。于是,蘭先生和家人在5月11日再次來到該門店。
“當天我們見到了很多沒收到貨的消費者,他們和我的情況類似,當時有消費者告訴我,廠家不接受之前的優惠力度,除此之外,他們的貨款在交給店員后至今沒有被轉交至商場。”蘭先生說,后來美的空調門店店員告訴他,遲遲沒發貨的原因是之前優惠力度太大,廠家接受不了這個價格。因為商場當時收到了蘭先生的貨款,所以商場會想辦法解決他的問題,讓他繼續回家等待。
“從當時交貨款時督促店員把錢交給商場開始,我就一直擔心著這個事,現在繼續讓我等,這一等不知道又到什么時候了。”蘭先生說,這次購買空調的經歷讓他想不明白的是為什么店員要在他的督促下才把貨款交至商場?商場收到錢后為什么不給他開發票?既然商場落實不了優惠折扣,為什么要開展這樣的活動?
商場負責人和店員說法不一致
14日上午,記者趕到了蘭先生所反映的商場。美的門店一名劉姓店員告訴記者,蘭先生的問題目前商場正在給他解決,除此之外,私自接收貨款未交至商場的店員跑了,誰也聯系不上他,當時就報警了。其他情況他不愿多說。
隨后,記者找到了商場負責人,在等待了40多分鐘后,商場負責人接受了采訪。“蘭先生和家人購買的空調遲遲未發貨是因為那幾樣商品一直缺貨,現在有貨了會盡快安排發貨。這個事我知道,未開發票、店員私自接收貨款、活動優惠力度過大的情況我就不知道了。”該負責人稱,當記者表示他的說法和店員說法不一致并將店員說法告知后,他又改口稱:“那個店員沒跑,貨款在我們這里,問題都解決好了。”在隨后的采訪中,該負責人又稱不知道店員接收貨款的事。
14日中午,記者聯系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詢問相關情況,該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此事由商場負責出面解釋。當天下午,金水區工商局廟李工商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暫未收到消費者對于該商場的投訴。記者從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陳砦警務區了解到,5月6日晚7點多,該商場有人報案稱員工攜款潛逃,經案件偵辦大隊核實,該員工攜20多萬元貨款潛逃的行為屬于職務侵占,已告知報案人通過法院解決。
購物無憑證售后無保障
該商場一位銷售人員向記者透露,一些工作人員寧愿降低商品的售價,也要勸顧客不去商場收銀臺交款,是為了“逃”掉結賬時的商場“扣點”,也就是營業抽成。“在正規的大型商場開店,品牌商是不用另交租金和管理費的,取而代之的是,銷售商品所得的貨款會被商場抽成,一般叫‘扣點’。”該銷售人員說,只有消費者到商場收銀臺結賬時,商場才能知道該商戶賣出了商品,并執行扣點。為了瞞過商場的耳目,一些品牌商的售貨員便會以打折、贈禮等方式,誘使消費者“就地交款”。但這是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會直接導致消費者無法享受售后保障。
“對于品牌商用打折等方式,誘使消費者不到收銀臺結賬的行為,我們商場一直是嚴格監管的,必要時會對經營者實施處罰。這種行為不僅會使商場的利益受到損失,而且出售的商品一旦出現問題,消費者在維權時,也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該銷售人員說,消費者在商場購買商品,通過收銀臺結賬后,會得到商品的購物小票,這叫做購物憑證。如果要商場提供售后服務,或是出現問題需要維權,都要向商場提供這些憑證。如果沒有購物憑證,就無法證實商品是在商場內購買的,商場也就不會提供任何售后保障。
鄭州大學法學院張教授向記者表示,商戶利用各種方式引誘消費者繞過商場直接向商戶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由于系私下交易,買受人未支付價款給商場。因而,買受人(消費者)與商場未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因此,消費者若以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為由要求商場退還貨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如果商場存在監管上的過失,且這種過失對消費者遭受損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那么商場對于消費者遭受的損失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但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監管不力產生的責任,并不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產生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