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了適合訴前調解的八類糾紛,包括小額訴訟糾紛、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務糾紛等,當事人就這些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工作室先行調解。訴前調解應在30日內完成,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或當事人要求立案的訴請后7日內立案。
《意見》明確,全省各基層人民法院均應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由縣(市、區)人民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員協會派駐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專門從事民事糾紛調解工作。根據《意見》,人民調解工作室常駐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少于2人,由基層人民法院和縣(市、區)司法局共同研究提出選聘方案,經縣(市、區)人民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員協會聘任后,頒發聘書,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