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宋紅勝 通訊員禹亞光
說起擔保,人人都不陌生;若要問起擔保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卻不是人人都清楚。7月24日,被執行人郝某就因隨意為人提供擔保且拒不還錢而進了拘留所。
說起擔保,人人都不陌生;若要問起擔保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卻不是人人都清楚。7月24日,被執行人郝某就因隨意為人提供擔保且拒不還錢而進了拘留所。
2016年年底,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萬元,被告郝某為其擔保。在訴訟過程中,經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王某某、郝某分期償還30萬元欠款。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王某某便銷聲匿跡,執行干警多次來到被執行人王某某的戶籍所在地尋找,但就連村委會工作人員也不知道王某某其人及王某某戶籍所在地的具體位置。隨后,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王某某和郝某名下財產查詢,成功查到郝某名下的一套房產,并依法將該房屋查封。
得知房屋被查封后,郝某自覺十分委屈,認為自己只是擔保人,是借款“見證人”,借款不是自己花的,認為法院沒有理由查封自己的房屋,并要求執行法官解封自己的房產。在聽完被執行人郝某的“訴苦”后,執行法官首先告訴郝某,擔保人并不只是借款的“見證人”,還是借款的“保證人”,按照法律規定,一旦被擔保人到期不清償債務,保證人就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隨后,執行法官再次向郝某釋法,勸導其先履行法律義務,之后可以再次通過法律渠道向借款人追償。但郝某仍堅持不愿履行義務,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依法對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決定。
編輯:華麗娟 實習生王路路
來源: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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