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 高鵬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下稱《規定》),落實修改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從規范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角度,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作出全面調整和完善。
【這十類“檢察業務”均在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之內】
過去,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對象是檢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整體轉隸后,原來的監督對象發生了重大變化。
《規定》結合檢察機關已有的和擬制定的相關規定,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確定了人民監督員可以參與監督的十類具體方式。
其中,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八類具體辦案活動和一項兜底活動,來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具體包括: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巡回檢察,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法律文書宣告送達,案件質量評查,司法規范化檢查,檢察工作情況通報,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
比如,人民檢察院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擬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或者對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證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
此外,第十七條還規定了一種監督方式,即人民監督員通過其他方式對檢察辦案活動提出意見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受理,及時轉交辦理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審查處理。
【如何確保人民檢察院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
9月2日,河南商報記者從省司法廳了解到,截至2019年8月底,全省共有人民監督員879人,其中省級人民監督員83人,市級人民監督員796人,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檢察機關辦理案件707起,充分發揮了人民監督員代表人民群眾對檢察司法活動的監督作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司法活動的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表達權。
如何確保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上述規定也予以了明確。
《規定》第十六條提到,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檢察工作通報機制,向人民監督員通報重大工作部署、司法辦案總體情況以及開展檢察建議、案件質量評查、巡回檢察等工作情況,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要求,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列入檢察案卷。第十九條強調,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依法作出處理。監督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采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對于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上述兩條規定充分體現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的尊重。
而且,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不得限制、規避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的監督,不得干擾人民監督員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人民監督員監督辦案活動情況。
據介紹,《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編輯 :華麗娟 實習編輯 王紅春
來源:河南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