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25日),《河南省電信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
電信用戶享有對電信業務
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
為有效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市場競爭行為,《條例(草案)》明確,電信用戶享有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
未經電信用戶請求或同意
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為有效治理騷擾電話和短信息推銷擾民問題,《條例(草案)》作出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用戶消費提醒方式,采用相對固定的渠道和統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時間和頻次,不得夾帶或變相夾帶廣告;用戶明確表示不需要消費提醒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停止向其發送,并保存相關記錄。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電信用戶請求或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同時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主叫號碼真實傳送,規范電信線路出租行為,不得擅自轉接國際來電或者為非法網絡電話、改號電話提供接入服務,對未通過鑒權的呼叫應當攔截,并保留證據、采取措施處置。
電信業務經營者
不得泄露用戶個人信息
為了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條例(草案)》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收集、使用電信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用戶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電信服務協議的約定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在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護其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用戶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鄭州日報 編輯 吉倩倩 見習編輯 王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