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鄭州市金融工作局在大河報發布《關于對非持牌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和車貸擔保公司等機構實施登記的公告》,擬對全市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經營債券發行保證、融資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的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的機構進行排查登記。相關四類機構需于12月25日前,主動到屬地各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進行登記。
附:鄭州市金融工作局
關于對非持牌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和車貸擔保公司等機構實施登記的公告
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開展非持牌住房置業和車貸擔保公司等機構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豫金發〔2019〕232號)要求,我市各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擬對全市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經營債券發行保證、融資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的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的機構進行排查登記。上述四類機構請于12月25日前,主動到屬地各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進行登記。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10日
(來源:大河財立方 見習編輯 劉夢鴿 王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