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 馬千惠/文
“你旺我旺大家旺,新的一年,我們要旺。”每當電視播到這一廣告,兒時的80后、90后就會從沙發上一躍而起,喊道:“我也要旺旺”。
時間飛逝,吃旺旺的小朋友長大了,如今猛然發現,“難道旺旺也長大了?”——市場上出現的一款旺福旺大禮包,神似旺旺玩偶造型。
我們在忙著長大,卻忽略了旺旺被仿冒的尷尬。


▲ 旺福旺,旺旺,兩個包裝讓人傻傻分不清
“旺旺大禮包”和“旺福旺大禮包”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2019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評選活動中,經過地方推薦、網絡投票和專家評審等環節,最終確定了專利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和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各10個。
其中,河南省漯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旺旺”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入選“2019年度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18 年 12 月,河南省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消費者舉報,漯河市東方食品有限公司所生產的“旺福旺大禮包”和“旺 e 旺大禮包”所使用的商標與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旺旺食品)十分相似,極易誤導消費者。
河南商報記者發現,網友們在網絡上曬出的各式各樣的“旺福旺大禮包”也是紅色的包裝,包裝袋上同樣印了上了大大的“旺旺”兩字,與旺旺食品不同的是,這個包裝,在中間用金色印了個淺淺的“福”字,不仔細看還以為那是旺旺給自己弄的裝飾。同時,這兩個包裝上面的人偶造型,近乎一模一樣,簡直就是親兄弟。
商標侵權?重罰!
其實,宜蘭食品早已將其玩偶造型和“旺旺”字體注冊了第30類商標,涵蓋餅干、煎餅、谷類制品、方便面、米果等產品。
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河南漯河市東方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生產的“旺福旺大禮包”和“旺 e 旺大禮包”共計 3222 箱,案值 8.7 萬元,至被查處時尚未售出。
東方食品的這一行為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019 年 2 月 1 日,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罰款 18 萬元的行政處罰。
這一案件,屬于典型的將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包裝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商標侵權行為。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效制止了侵權違法行為,維護了臺資企業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商標侵權不僅會對商標持有人產生不良的影響,更會損害到消費者的權利,但專利侵權對于企業來說可謂是致命地一擊。自己辛苦研發出來的產品,卻被別人輕松模仿,專利持有者想想就覺得生氣。
廣東美的舉報寧波先鋒電器侵犯專利權
另一個案例,同樣有警示意義。
河南省市場監管局報送的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處理的“一種用于風扇產品的裝配結構”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入選了“2019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6月,廣東美的環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發現,市場上寧波先鋒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銷售的電風扇產品(型號 FS40-19E)的風葉固定扣與自己2017 年 12 月 5 日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產品十分相似,涉嫌侵犯發明專利權,立即向河南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
寧波先鋒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知識產權局辯稱,在 2015 年 10 月就已生產該種風葉固定扣,而廣東美的環境電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專利申請日是 2016 年 1 月 27 日,專利申請日明顯晚于自己的產品開始生產的日期。
寧波先鋒電器認為自己所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風葉固定扣屬于現有技術,同時,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制造、使用,不侵犯專利權。
是狡辯還是冤枉?
寧波先鋒電器的辯解成立嗎?
河南省知識產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一典型的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案例,被控侵權產品全部技術特征落入廣東美的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如果寧波先鋒要證明這是已經存在的技術或是自己已經在使用的技術,需要提供一些能夠證明被請求人曾經生產、銷售過的資料,或是社會上已經在使用了的相關證明資料。
例如,生產記錄、與購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物流單、對外展覽產品的相關鏈接等都可以證明其擁有先用權。在證據足夠的情況下,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就能成立。
但是,在這一案例中,寧波先鋒電器提交的部分證據為公司內部資料,由于內部資料公信力不足,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的情況下,不予采信,寧波先鋒電器現有技術抗辯和先用權抗辯不成立。
寧波先鋒電器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被控侵權產品、銷售包含有被控侵權產品的電風扇產品違反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侵權行為成立。
2019 年 7 月,河南省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河南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責令被寧波先鋒電器停止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銷毀制造控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被控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投放市場。
統籌:趙強
編輯:李興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