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市、掛牌獎補標準,許昌市轄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對向河南證監局申請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輔導報備并獲受理的企業,給予50萬元企業上市前期推動資金;對向中國證監會上報審核材料并獲受理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企業上市中期推動資金;對在境內、境外成功發行上市,或借殼上市成功并將其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許昌市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補資金等。
附: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企業上市(掛牌)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許政辦 [2020] 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許昌市企業上市(掛牌)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5月6日
許昌市企業上市(掛牌)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企業上市(掛牌)步伐,鼓勵更多優質企業進入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規范發展、跨越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上市(掛牌)獎補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企業上市(掛牌)實行市、縣共同獎勵。獎補資金從市、縣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資金中支出。按照確定獎補標準,市、縣兩級政府分別承擔50%。企業工商注冊地與稅務登記地不一致的,以企業稅收財政受益地為準。企業稅收財政受益全部為市財政的,獎補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四條 嚴重失信主體的單位,不得申請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在許昌市轄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掛牌的,可享受上市(掛牌)獎補政策。
第六條 上市、掛牌獎補標準。
(一)對向河南證監局申請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輔導報備并獲受理的(或向中國證監會上報境外上市備案申請并獲無異議函的)企業,給予50萬元企業上市前期推動資金。
(二)對向中國證監會(或境內外上市所在地證券交易所)上報審核材料并獲受理的企業,給予100萬元企業上市中期推動資金。
(三)對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境外(主板、創業板)成功發行上市,或借殼上市成功并將其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補資金。
(四)對市外上市公司將注冊地遷至我市的,給予200萬元獎勵資金;縣級政府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根據企業對本地經濟發展和財政貢獻預期,在100萬元獎補基礎上,可再給予適當獎補資金。
(五)對實現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200萬元獎補資金。入選新三板精選層的,再給予200萬元獎補資金。市外新三板掛牌公司將注冊地遷至我市的,給予100萬元獎補資金。
(六)對從新三板轉板或直接申請到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或境外(主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按照普通企業上市獎補標準給予上市前期推動資金、上市中期推動資金、上市成功獎補資金。
第三章 申報、審核與資金撥付流程
第七條 企業申請上市(掛牌)獎補資金,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獎勵申請。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河南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受理證明(或證監會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受理文件、企業上市批準文件復印件等。
(四)新三板同意掛牌的函、交易提示函、股票登記證明等。
第八條 企業完成上市輔導備案(或境外上市備案)、上市申請受理、上市(新三板掛牌)1個月內,將上市、新三板掛牌獎補申報材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送企業注冊地縣級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上市(掛牌)獎補。縣級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符合上市(掛牌)獎補標準的,以各縣(市、區)金融管理部門文件聯合行文推薦,并將審核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市金融主管部門。市金融主管部門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送市財政部門(企業稅收財政受益全部為市財政的,企業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市金融主管部門,市金融主管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并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復,按有關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第九條 市、縣(市、區)金融主管部門按照《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許政〔2017〕17號)要求,對各類違法違規及失信企業進行篩查,“黑名單”內的企業不得享受相關掛牌獎勵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上市(掛牌)獎補資金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并追回獎補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之前出臺的《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許政〔2012〕22號)、《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大獎勵力度鼓勵企業上市的通知》(許政辦〔2016〕2號)、《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進行獎勵的通知》(許政辦〔2017〕42號)文件同時廢止。
(來源:大河財立方 編輯 吉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