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建議,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具體規定,那么作為普通消費者,我們有必要知曉我們的基本權利都有哪些。
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知情權。金融機構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介紹產品,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不得強買強賣、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購買其他產品。
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消費者的責任。
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提高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鄭州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喬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