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要建立企業合規制度?有何意義?為什么說不重視合規制度,企業有可能面臨“滅頂之災”?5月8日下午,“2021中國企業合規論壇”在鄭州舉辦,知名高校教授、資深律師、各企業代表等三百多位各行業“大咖”齊聚一堂,聽聽他們有著怎樣的看法。
一大型企業因“不守規矩”上了銀行“黑名單”,損失慘重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了“引導企業加強合規管理”,體現了國家對企業合規管理的重視。2020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持續推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
以民法典的頒布為標志,近年來,國家制定、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法律體系不斷完善,這加大了對公司企業經營的法治保障,也對企業經營合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瑞華發表了以“企業合規和公司治理”為主題的演講。“為什么要建立企業合規制度?這項制度的價值在哪里?”陳瑞華通過經典案例,論述了企業合規對企業穩健發展的積極作用和彌補我國合規領域重大缺失的現實意義。
陳瑞華介紹,2014年,某建工集團參與了世界銀行的招投標項目,要求獲得優惠的貸款,但世界銀行發現,企業在提交的標書上,有一項業務不真實。陳瑞華表示:“也就是說,為了獲得銀行貸款,企業虛構了一個業績,被發現了。世界銀行認為其違反了世界銀行誠信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對其做出了暫停參與招投標3年的處罰。相當于設立了3年考察期,這3年必須做合規。”
一開始,該企業沒有感覺,但隨后,世界銀行之外的四個區域性國際銀行也對企業進行了聯合制裁。后來,企業參加了幾個非洲國家招投標項目,但由于上了銀行的“黑名單”,企業招投標資格被排除。“最后,某建工集團貸款無望,行業聲譽備受打擊。無奈向世界銀行在北京的代表處求助,要求做合規(管理)。”陳瑞華說,經過3年時間,某建工集團建立了世界一流的合規管理體系,在2016年底,通過了世界銀行的驗收,制裁隨即也被解除。
陳瑞華說,某建工集團相關負責人曾對他表示,通過這一事件,他們深刻地認識到,合規是企業的“保護傘”,是企業的生命。
觀點——
陳瑞華說,現階段我國企業經營中的違規現象層出不窮,企業管理者對合規問題普遍缺乏重視,在合規制度方面認識存在不足,這已經給我國涉外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成為這些企業“走出去”的絆腳石。
法律能夠幫助財經領域防控風險,而在經濟社會日益繁榮、全球化不斷發展的今天,合規已經成為企業經濟運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衍生出更加豐富的內涵,因此,在我國建立順應時代發展趨勢的合規管理體系具有重大意義,有利于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并承擔其應有的社會責任,進行自我監管。
陳瑞華還總結了當代企業面臨的四大風險,分別是戰略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合規風險。
聲音:未來需要建構刑事合規制度,考慮建立企業犯罪程序分流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奮飛圍繞《企業合規不起訴改革中幾個突出問題》進行了主題演講。
李奮飛表示,檢察機關近期啟動的企業合規監管試點工作,事實上將企業合規激勵機制引入到公訴制度之中,使之成為對涉嫌輕微犯罪的企業乃至企業家加以寬大處理乃至不起訴的重要依據,這種以企業合規為重點考量的不起訴,在性質上仍然沒有超出相對不起訴的范疇,因此其不僅沒有超出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反而是檢察機關回應社會需求、守護公共利益的ntenteditable="false" id="widget_uuid_21" class="correction" data-widget="correction" data-rendered="1" style="position: relative; cursor: default;">?應有之意?,具有內在的正當性,尤其與當前民營企業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相契合。這一重大改革不僅為企業以刑事合規計劃換取寬大處理提供了重要動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檢察機關在企業犯罪治理中的傳統角色,對于預防、消除企業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進而減少、避免刑事訴訟給公司、股東乃至社會帶來的殃及效果,無疑都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李奮飛還稱,由于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尚受到立法的嚴格限制,在當前的改革探索中,檢察機關通常只能針對那些情節輕微的企業犯罪案件,才可以給予適用合規考察的機會,而對于情節較為嚴重的企業犯罪,檢察機關目前尚難以對其適用合規考察制度,從而無法讓其獲得出罪機會,不利于為其建立和完善合規計劃提供內在動力。
因此,未來需要建構刑事合規制度,就刑事訴訟程序而言,應當考慮建立企業犯罪程序分流機制,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完善并擴展適用于企業犯罪案件,或者借鑒其域外經驗建立獨立的暫緩起訴制度。
在主題論壇環節,陳瑞華、李奮飛、中建七局法律事務部總經理呂洪波、蘭臺律所高級合伙人董春江、高級顧問齊曉東就企業合規建設及律師在推進企業合規中的作用展開了深入探討并回答參會人員的提問。
據介紹,本次合規論壇由河南省新能源商會主辦,北京市蘭臺(鄭州)律師事務所、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承辦,河南省法學會、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予以指導。
(編輯:劉夢鴿 呂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