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記者 周青莎
9月16日,一面錦旗和一封打印出來的巨幅感謝信,送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
錦旗上寫著“公正執(zhí)法辦利民之事為企業(yè)救困濟危”,送錦旗和感謝信的是河南黃淮學院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黃淮公司)的幾名員工代表。
“法院的先行判決太及時、太重要了,這500萬元就是我們公司的救命錢啊!”該公司法務科科長牛進坡激動地說。
牛進坡說的“救命錢”是一筆履約保證金。9月10日,這筆錢經由執(zhí)行專款賬戶,打進該公司賬號,給這家瀕臨破產的企業(yè)注入了“強心劑”。
2014年,黃淮公司與鶴壁渤海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渤海公司將其開發(fā)的某工程發(fā)包給黃淮公司承建。其后,雙方因工程款結算等問題發(fā)生爭議,黃淮公司訴至鶴壁市中院,提出了支付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等六項訴訟請求,渤海公司則提出七項反訴請求,雙方爭議較大。
一審判決后,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存在認定工程款數額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問題,應當發(fā)回重審。受疫情影響,建筑施工企業(yè)資金本就十分緊張,如果全案發(fā)回重審,審理期限就會延長。這對于黃淮公司來說,無疑雪上加霜。
為保障企業(yè)權益及時實現,減輕企業(yè)訴訟負累,承辦該案的省高院民四庭經過合議,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對雙方均無爭議的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先行判決,其他部分則發(fā)回重審。
如何將開展黨史學習教育與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緊密結合,進一步提升建筑領域糾紛案件的審判質效,將“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落到實處?
省高院民四庭作為負責建設工程合同和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庭,研究起草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化建筑領域糾紛案件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積極適用民訴法關于先行判決的規(guī)定,最大限度減少延宕審限,最大限度保護施工方合法利益。
省高院民四庭原庭長、許昌市中院代院長周志剛告訴記者,建設工程案件事實認定復雜,經常出現本訴反訴交織、啟動鑒定等情形,再加上當事人對抗性強,部分當事人刻意拖延訴訟等因素,審理期限普遍較長。“我們的初衷就是,讓當事人及時實現執(zhí)行利益,保障建筑領域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fā)生。”周志剛說。
“這個案件中,法院的先行判決及時救濟了當事人,充分彰顯司法的實質公正。”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陳曉景說,“省高院出臺的《指引》有非常鮮明的群眾利益導向和司法能動性,這與黨史學習教育中開展的‘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要求高度契合。”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全省法院要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為契機,堅定理想信念,提高黨性修養(yǎng),用心用情用法解決人民群眾實際問題,將黨史學習教育的成效體現在高質量執(zhí)法辦案、高品質為民服務上,體現在積極融入新發(fā)展格局上。 (編輯 施尚景)
9月16日,一面錦旗和一封打印出來的巨幅感謝信,送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
錦旗上寫著“公正執(zhí)法辦利民之事為企業(yè)救困濟危”,送錦旗和感謝信的是河南黃淮學院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黃淮公司)的幾名員工代表。
“法院的先行判決太及時、太重要了,這500萬元就是我們公司的救命錢啊!”該公司法務科科長牛進坡激動地說。
牛進坡說的“救命錢”是一筆履約保證金。9月10日,這筆錢經由執(zhí)行專款賬戶,打進該公司賬號,給這家瀕臨破產的企業(yè)注入了“強心劑”。
2014年,黃淮公司與鶴壁渤海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渤海公司將其開發(fā)的某工程發(fā)包給黃淮公司承建。其后,雙方因工程款結算等問題發(fā)生爭議,黃淮公司訴至鶴壁市中院,提出了支付工程款、返還履約保證金等六項訴訟請求,渤海公司則提出七項反訴請求,雙方爭議較大。
一審判決后,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存在認定工程款數額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問題,應當發(fā)回重審。受疫情影響,建筑施工企業(yè)資金本就十分緊張,如果全案發(fā)回重審,審理期限就會延長。這對于黃淮公司來說,無疑雪上加霜。
為保障企業(yè)權益及時實現,減輕企業(yè)訴訟負累,承辦該案的省高院民四庭經過合議,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對雙方均無爭議的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先行判決,其他部分則發(fā)回重審。
如何將開展黨史學習教育與營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緊密結合,進一步提升建筑領域糾紛案件的審判質效,將“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落到實處?
省高院民四庭作為負責建設工程合同和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庭,研究起草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化建筑領域糾紛案件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積極適用民訴法關于先行判決的規(guī)定,最大限度減少延宕審限,最大限度保護施工方合法利益。
省高院民四庭原庭長、許昌市中院代院長周志剛告訴記者,建設工程案件事實認定復雜,經常出現本訴反訴交織、啟動鑒定等情形,再加上當事人對抗性強,部分當事人刻意拖延訴訟等因素,審理期限普遍較長。“我們的初衷就是,讓當事人及時實現執(zhí)行利益,保障建筑領域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fā)生。”周志剛說。
“這個案件中,法院的先行判決及時救濟了當事人,充分彰顯司法的實質公正。”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陳曉景說,“省高院出臺的《指引》有非常鮮明的群眾利益導向和司法能動性,這與黨史學習教育中開展的‘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要求高度契合。”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全省法院要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為契機,堅定理想信念,提高黨性修養(yǎng),用心用情用法解決人民群眾實際問題,將黨史學習教育的成效體現在高質量執(zhí)法辦案、高品質為民服務上,體現在積極融入新發(fā)展格局上。 (編輯 施尚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