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審《電子商務法(草案)》。10月31日,時隔將近一年,《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審。
近一年的時間,草案作了哪些修改?此次,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作了補充完善。規定電商平臺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最高處50萬罰款,禁止電商編造用戶評價,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保障消費者權益。
【關鍵詞】禁止“刷好評”電商不得編造用戶評價,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網購中,賣家的“好評”往往更有說服力,一些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對此,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強化電商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在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電子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關鍵詞】“刪差評”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最高處50萬罰款
此次,草案還增加規定,電商經營者不能隨便刪除買家評論。規定:電商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評價。但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的除外。
草案規定,對于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對電商平臺經營者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
【關鍵詞】按時“交貨”電商應按承諾交付商品或服務
2015年11月,杭州的某女士收到前一年“雙11”購買的羽絨服。如何避免這種烏龍事件?
對于“剁手黨”們關心的按時收貨問題,草案二審稿也新增了規定:電商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關鍵詞】自營商品電商平臺以顯著方式區分自營和非自營
草案規定,電商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同時,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同時,應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對于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非自營業務,以及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的,要對電商平臺經營者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
【關鍵詞】工商登記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網店可不辦理工商登記
一審時,草案的一些條款引發了輿論關注。一審稿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述免于工商登記的范圍過窄,不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另一種意見認為,草案與最近國務院發布施行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總體規定一致,目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已合并,實行一照一碼,工商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工商登記應當線上線下統一。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