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后,侮辱國歌將會被追究刑責,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8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實施的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侮辱國旗、國徽罪,并沒有對侮辱國歌罪進行規定。因此,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一款,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