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布《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個人和有關單位有何意見和建議,可在12月15日前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
【改革】
城管將有法可依
今年9月9日,鄭州市召開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會,下發《中共鄭州市委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勾畫了改革路線圖,明確了改革時間表。
9月27日,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鄭州市城市綜合執法局)正式掛牌,是鄭州城管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
在掛牌儀式上,鄭州市城管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為了執法管理有法可依,將出臺規范城市綜合執法工作的《鄭州市城市綜合執法辦法》。
【亮點 1 】
執法范圍明晰
在《征求意見稿》中,城市綜合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對市級處罰事項和區級處罰也進行了明確,比如,對城鄉規劃領域,市級行使市區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區除外)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區級行使違反集體土地上及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區規劃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亮點 2 】
執法時不得少于兩人
根據《征求意見稿》,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在調查、檢查或者核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執法標識,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有權拒絕。
《征求意見稿》要求,城市綜合執法應當使用統一的執法文書,除需當場下達的執法文書外,不得使用手寫文書,推行執法文書電子化。
城市綜合執法協管人員可以承擔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宣傳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
【亮點 3 】
占道經營將扣押經營物品
在現實執法過程中,城管時常遇到執法措施是否合法合規的困境,進而引發城管和執法對象的矛盾。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特殊執法措施”,讓城管知道哪些措施是“可為”的。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因查處違法建設、擅自改變室內房屋結構、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違法回收與販賣藥品等特殊需要,城市綜合執法人員可以進入當事人室內進行現場取證以及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占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經多次勸告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人員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經營、兜售的物品。
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宣傳品的,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宣傳品中的通信號碼對當事人實施語音提示,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
【亮點 4 】
不得對罰款沒收定任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行政相對人應當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實施執法檢查,不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撓執法人員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匿、篡改、毀滅證據;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擅自拆封、使用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
同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亮點 5 】
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征求意見稿》還表示,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快城市綜合執法領域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并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征信系統,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有效懲戒失信行為。
【征求】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征求意見稿》將廣泛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17年12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
傳真:
0371-67446680
電子信箱:
lifazhengqiuyijia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