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審議修改稿)。
會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學勤做了關于《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審議修改稿)》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
焦點
城市規劃要預留風道
驅霾,“穿城風”也能有貢獻。城市風道,被寫入了審議修改稿。
在之前的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為有效防止大氣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狀況,突出源頭防治,在城市規劃中有必要體現預留大氣流動風道,提高綠化率和水面率的內容。
張學勤介紹,對此,審議修改稿借鑒外省立法經驗,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因地制宜提高城鎮綠化率和水面率”。
焦點
重點排污單位
排污信息要公開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環保信息也不例外。
張學勤說,審議修改稿新增了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基礎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其中,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氣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污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管理信息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大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
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焦點
公務車、公交、出租
應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針對汽車尾氣污染,審議修改稿規定,在本省銷售、辦理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審議修改稿還規定,公務用車和公共交通、出租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應當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焦點
鼓勵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作為農業大省,秸稈焚燒,是我省大氣污染防治的“痛點”。
張學勤介紹,借鑒兄弟省市立法經驗,審議修改稿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具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開發,逐步實現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另外,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劃和措施,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焦點
住宅樓要設計專用煙道
治理餐飲油煙污染,審議修改稿中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新建居民住宅樓應當涉及專用煙道。
另外,審議修改稿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材料、裝修裝飾材料等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防治揮發性有機溶劑造成的污染。
焦點
監測機構監測不到位
最高擬罰10萬元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
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焦點
重型柴油車不控排污
最高擬罰5000元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焦點
個人違規放煙花爆竹
最高擬罰1000元
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