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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時,交警播放了執法記錄儀記錄下的畫面 河南商報記者 鄧萬里/攝 |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通訊員 陳學敏
喝酒后被交警查到,大多時候,司機都會老老實實接受處罰。可在鄭州滎陽,一名酒后駕車的司機不但沒有這樣做,還把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給告上了法庭,這是咋回事?
11月27日,這起“民告官”的案件開庭,咱們一起來看看。
【事件】
酒后駕駛被查
司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27日下午兩點,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王某訴被告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行政管理一案,進行開庭審理。
2017年1月13日21時許,原告王某駕駛一輛號牌為豫A77×××白色帕薩特小型轎車行駛至廣武路(鄭上路—310國道路段)時,被滎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執勤民警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王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測試單上顯示的是73mg/100ml。后經鄭州市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王某的血醇含量為88.0mg/100ml。
王某不服,要求重新鑒定。應王某的重新鑒定申請,又經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檢驗,王某的血醇含量為85.0mg/100ml。交警部門根據鑒定結論認定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
2017年1月14日,原告王某被送往滎陽市看守所拘留。8月24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對王某作出罰款3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由于對血液檢材來源是否符合抽血的法定情形,抽血地點、程序是否違法等事情有疑問,王某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遂向管城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這次庭審進行了近兩個半小時,在搜集雙方提供的證據和庭審意見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焦點】
1.血液檢材來源
是否符合抽血的法定情形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7年1月13日21時許,原告被查獲時,在場的人員盡管穿著警服,但這些人均沒有出示“人民警察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原告表示,當時吹酒精測試儀測試的結果顯示為73mg/100ml。他當場在測試單上簽了名字,沒有對這個檢測結果提出異議。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關于出事證件,相關規定用的是‘或者’。”
原告存在不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的行為,被告委托代理人還拿出當時的執法記錄儀,稱原告不配合,用舌頭堵住吹氣孔。
2.抽血地點、抽血程序
是否違法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查獲后,民警直接將其帶到滎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公樓一樓東頭二中隊辦公室進行抽血。抽血地點不在任何一家醫療機構。
對原告抽血的人員身著便服,沒有表明身份,沒有出示“人民警察證”,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抽血的地點不是法定的醫療機構;二是抽取血液后沒有對血樣進行封裝;三是對原告進行人體內酒精含量監測沒有通知其家屬。
被告委托代理人:
抽血是交警部門通知120派出急救車和醫療人員來進行的采樣,120急救車是醫療機構的派出和延伸,因此不能說抽血不是在法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的。
醫療機構的抽血設備自帶固封,因此原告所稱的沒有對血樣進行封裝與事實不符。
在通知家屬時,原告拒不配合,不講真實姓名,因此無法通知。
3.處罰程序是否違法
原告委托代理人: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2017年7月21日原告依法組織聽證,2017年8月24日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在聽證結束一個月后作出,違反“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的法律規定。
被告委托代理人:
聽證程序結束和聽證結束,這兩個概念完全不同。8月16日,交警部門下發了聽證告知書,這才是聽證程序結束,因此并未違反“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的規定。
延伸
1.發生在滎陽的事情
為啥由管城區法院審理
早在2014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出臺了一系列“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政策,鄭州中院考慮全市基層法院案件數量、審判力量以及方便當事人等因素,以推磨方式確定各基層法院異地管轄案件,并會根據情況適時調整,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2.酒駕和醉駕有啥區別
酒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駕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這也是為什么王某狀告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如果按照吹酒精測試儀測試的結果,他是酒駕,而按照之后的檢驗,王某是醉駕。在處罰力度上,兩者也有著很大的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