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6年11月20日,鄭州市的劉女士通過一家合乘信息平臺搭乘一輛汽車出行,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傷。劉女士出院后,要求除了兩輛車的司機外,合乘信息平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定,合乘信息平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劉女士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決合乘信息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其中一方肇事車車主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法院判決,該肇事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合乘信息平臺不擔責
2016年11月20日下午,鄭州市的劉女士使用“滴滴出行”應用程序中的“順風車”軟件與司機崔某達成一致,雙方約定劉女士乘坐崔某的汽車出行,崔某駕駛車輛行駛途中,與陳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坐在車上的劉女士受傷后被立即送往附近一家醫院進行救治,她被醫院診斷為腦震蕩、皮下血腫。
事后,鄭州市交警二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兩車司機崔某和陳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劉女士無責任。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劉女士出院。出院后,她要求兩車司機和有關保險公司及合乘信息平臺都承擔賠償責任,共同承擔她的各項損失7萬多元。由于幾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劉女士將幾方告上法庭。
中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查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系APP“滴滴出行”的運營商,該運營程序中包括“快車”“出租車”“順風車”等內容。該法院審理后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汽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的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但事發時,鄭州市人民政府尚未就私人小客車合乘做出相關規定。所以,在本案中,小桔公司僅僅是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并非承運人,其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中原區人民法院判決,承擔陳某車輛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劉女士的全部賠償責任,共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1.1萬多元,小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審法院再審,保險公司應理賠
在中原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后,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上訴請求中,劉女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小桔公司為信息服務平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是錯誤的,應依法改判小桔公司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她在使用“滴滴出行”軟件后,司機崔某接受“滴滴出行”指派為她提供順風車服務,崔某是在履行客運合同中發生的事故,“滴滴出行”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對此,在二審中,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桔公司作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對本案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一審判決小桔公司不承擔本案過錯賠償責任無不妥之處,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50元也由劉女士承擔。
“在一般人的理解中,認為通過合乘信息平臺搭乘順風車,出了事故,信息平臺就該承擔一定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無過錯就無需擔責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制原則。”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戎志亮律師說,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只有確定了其中一方有過錯,而且其過錯行為對對方的傷害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認定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合乘信息平臺已經對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履行了嚴格審查義務,沒有任何過錯,當然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合乘信息平臺沒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讓無駕照的人承擔了運輸任務,或者是汽車本身有問題,這樣才能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且這個責任也是比較小的,因為對乘坐人造成傷害的畢竟還是當事司機,并非是信息平臺。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兩審法院最終都判定讓陳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女士的損失。在二審判決中,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肇事一方車主在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太平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劉女士予以賠償,崔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類似于劉女士的案件并非個例,在這一類案件中,關于順風車事故中各方的法律責任定性都成為爭議的焦點,有部分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運營狀態為由拒絕理賠。對此,戎志亮律師說,在這一類案件中,保險公司以順風車參與營運為由拒絕理賠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也沒有法律依據。“順風車是一種善意的互助行為,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車輛資源,分擔的一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油錢,而不是通過計算里程和時間來收取費用。順風車的出行線路也比較固定,而不是根據乘車人的需求,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是一種值得倡導的分享經濟模式,對社會、對個人都是非常有利的。”
編輯:河南商報 孫亞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