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兩家聯手,為劃扣老賴住房公積金開綠燈
住房公積金目前實行的是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但最近新鄉市的張某,他并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種情況,其公積金賬戶里的錢卻被劃走了3萬元。
劃走這筆錢的正是法院。因張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強制執行過程中又拒絕如實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法院遂聯合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強制劃扣3萬元,強迫其履行判決。
昨日,記者從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與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發布《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協作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人民法院因審理、執行案件的需要,可以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所屬分中心(管理部)查詢、凍結、劃扣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分中心(管理部)應當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工作,并及時將查詢、凍結、劃扣的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有關信息或相關資料加蓋公章后及時交付人民法院執行人員。
《意見》的出臺,等于說為法院執行涉住房公積金案件開辟了“綠色通道”。
進展
新鄉已被凍結公積金的失信人員達200多戶
新政出臺,明確了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可以被劃扣。住房公積金屬于保障型賬戶。法院直接劃扣,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記者了解到,對于法院能否劃扣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早幾年是有爭議的,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有些法院并未把住房公積金作為可供執行財產范圍,而法院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之間,也存在沖突。
今年8月14日,遼寧省瓦房店市法院執行干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辦理劃扣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業務時,被要求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該法院認為辦事處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隨后出具決定書,對辦事處罰款30萬,此事曾引發熱議。
“是個個例,但也反映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很多。”新鄉中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之所以與新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手出臺新政,就是為了解決法院之前劃扣被執行人公積金程序復雜、周期長的困難。
該負責人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那么,想弄清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執行,就要確定其是否屬于個人收入、個人財產。
“如果僅僅以銀行賬戶里的工資來確定收入,以房子、車子來確定財產,就out了。”該負責人說,近年來,支付寶、微信支付、理財、保險等各種新型財產形式不斷出現,各地都在積極將這些新型財產形式納入執行的范圍。
《意見》認為,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被執行人個人所有,同時具有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因此,法院可以執行退休、出境定居、戶口遷出等9類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
該負責人介紹,該機制建立前,新鄉市已被法院凍結公積金但未及時劃扣的失信人員賬戶達200多戶。“建立聯動機制后,積案和新增案件將會得到及時處理,肯定會有力促進新鄉市公積金管理工作快速發展和執行效率的大幅提升。”
延伸
除了公積金,五險哪些可以被劃扣?
記者了解到,目前,部分法院將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扣。
至于醫療保險,新鄉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說,醫療統籌的社會保障性更強一些,目前法院并沒有將其納入執行范圍。
鏈接
被執行人有住房公積金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劃扣其住房公積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戶口遷出本行政區域的;
(4)被執行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一年未再就業的;
(5)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糾紛);
(6)將住房出賣且下落不明的;
(7)婚姻、繼承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已對住房公積金給予明確分配且符合提取條件的。
(8)被判處刑罰的。
(9)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認為應當劃扣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法院應書面報請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征求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意見后,決定是否予以劃扣。
原標題:老賴欠債不還 法院可劃扣公積金 新鄉出懲治老賴新招,也有部分法院將養老金納入執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