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方案的出臺,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階段。方案提出,通過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案提出的原則之一是“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在試點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礎上,此次印發的方案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將賠償權利人范圍從省級政府擴大到市地級政府,提高賠償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細化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明確啟動賠償工作的標準;三是健全磋商機制,規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確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賦予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17日表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也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國,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后,需要進一步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立法積累經驗。綜合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