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期間受傷,將公司方、學校告上法庭
2016年7月8日,小王在學校的安排下到機械公司實習。2016年9月21日11時左右,小王在工作中被機械設備壓傷右手,造成第2指至第5指完全斷離。機械公司立即將小王送到醫院進行治療,醫院為小王接上了食指和中指。小王認為自己經學校介紹到公司實習時受傷,公司和學校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和學校對小王的請求不予理會,小王遂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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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不賠、怎樣賠,廠方、學校各執一詞
原告稱:經司法鑒定,小王右手傷殘等級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故要求判兩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5460元、誤工費24200元、鑒定費1800元、律師費5000元、交通費500元等總計226144元。
被告機械公司稱:對小王在其公司發生的事故表示歉意,但小王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原告操作失誤。小王僅是單位的實習生,在事故發生后,公司及時將小王送至醫院治療,并為原告墊付了醫藥費、護理費等費用75000元。所有的費用應根據原、被告責任比例分擔。
被告方學校稱:小王是在機械公司實習時受傷,且受傷是因自身操作失誤造成的。學校在該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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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單位、學校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小王雖為實習生,但其所從事的勞動客觀上系為機械公司創造經濟利益,小王仍然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而小王此次受傷的危險來源仍屬于其所從事勞動的正常風險范圍內,故機械公司應當對本案受害方小王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學校作為小王實習期間的間接管理人,未盡到其防范督促職責。考慮到學校無法直接支配小王在機械公司的具體工作,故學校應當對小王所受損害承擔次要責任。機械公司對損害后果承擔80%賠償責任,剩余20%的賠償責任由學校承擔。
判決如下:一、機械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小王因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48387.50元;二、學校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小王因本次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678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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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作為在校學生,原告小王通過與學校、機械公司簽訂《學生實習協議書》后到公司實習,該法律關系的三方當事人除受該協議約定約束外,還應受到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一旦學生在實習期發生事故,用工單位和學校將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下方面需注意:
首先,實習生在實習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需綜合考量實習單位與實習生之間支配與被支配的地位、勞動所創造經濟利益的歸屬、實習單位應當承擔的勞動保護,以及勞動風險控制與防范的職責、義務來確定實習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實習生自身存在一般性過錯,亦不能減輕實習單位的賠償責任。
其次,學校應就實習生在實習中的安全防范和權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未對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督促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實習生的傷害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律師簡介
張水英,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婚姻家事業務部副主任,具有豐富的法律事務及訴訟實踐經驗,以及良好的職業操守,并擅長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和交通事故法律事務。
聯系方式:13213663465
律所介紹
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2年。2007年入圍河南省首批破產管理人名單,2013年獲評“九星級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代理的案件和參與的社會活動多次被新華社、CCTV、法制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鳳凰網、南方周末、大河報等媒體報道。律所中大部分律師擁有工商管理、金融、外語、財稅、工科等多重知識背景,能為不同需求的客戶量身定制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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