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農村女子王某通過媒人介紹,與丈夫李某相識,經過一段時間了解,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典禮儀式,喜結連理,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成親后,王某先后生育一兒一女,丈夫李某外出打工,王某在家照顧兒女,操持家務,日子普普通通,但也甜蜜溫馨。直到今年年初,細心的王某發現,丈夫李某有點不對頭,電話明顯減少,偶爾王某給李某打個電話,李某不是遮遮掩掩,就是極不耐煩,王某心理不免有些忐忑。
今年10月,正在地里干活的王某接到了法院傳票,丈夫李某一紙訴狀起訴到湯陰縣法院,要求與王某解除同居關系,兒女均由其撫養。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經過查閱卷宗、了解案情后發現,雖然王某不同意與李某“離婚”,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王某與李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于合法婚姻,李某堅持解除同居關系,王某“婚姻關系”得不到法律保護。另夫妻雙方沒有多少積蓄,房屋是雙方成親前男方建造,也沒有什么重要家庭財產,如果只是簡單一判了之,就意味著王某很有可能凈身出戶,這對于王某來說很難接受,也不符合保護留守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原則。法庭上王某認為自己多年操持家務、忙里忙外,現李某竟然讓自己凈身出戶,一時間情緒相當激烈,幾度落淚。為和平解決雙方糾紛,最大限度保護留守婦女王某的權益,承辦法官決定以調解方式解決此案。為此承辦法官多次將李某叫到法庭,從法律規定、“夫妻”情分、王某為家庭做出的奉獻等多方面作李某的思想工作,并動員雙方親友參與調解。
經過法官調解,李某最終同意兒子由王某撫養,女兒由自己撫養,子女撫養費折抵后,自己再給付王某子女撫養費、生活幫助費共計13000元,并當場交付履行。雙方對調解結果都比較滿意,一場糾紛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