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張治中 見習記者 周美嬌 通訊員 郭貝
有人想高價買你本人的銀行卡、手機卡,賣不賣?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被告人曲某用慘痛教訓回答了這個問題,曲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違法所得被依法追繳。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曲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將自己的 3 張銀行卡、U 盾及綁定銀行卡的手機卡等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 4500 元。經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查詢,被告人曲某名下的兩張銀行卡 2020 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的資金交易流水共計為67812735.98元。案發后,被告人曲某在內鄉縣公安局主動上繳違法所得45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曲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網絡信息犯罪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卡、U 盾、手機卡非法出售給他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工具,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曲某到案后如實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贓,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管理好個人“雙卡”,不僅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與義務,也是保護自身信息安全,避免成為下一個電信詐騙受害者的重要手段。廣大群眾要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增強法律意識,拒絕以任何理由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個人身份信息等,切莫貪圖小利,不要想賺“快錢”,否則很可能成為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等犯罪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