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剩余部分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各地要盡快明確市、縣財政負擔比例,切實落實好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提高情況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
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1095元執行,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1822元
其他時期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
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1045元執行,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1462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10元執行。提高標準部分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負擔,提標后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300元,省財政每人每月補助80元
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等
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50元執行。提高標準部分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負擔,提標后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330元,省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10元
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390元執行,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30元,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鄭報融媒記者 裴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