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原告資格和被告資格等進行界定,并對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登記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作出詳細規定。
【看點】
確保行政訴訟“告官見官”
司法解釋適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同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看點】
防止“民告官”濫訴問題
根據司法解釋,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為了防止行政訴訟中的“濫訴”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五種不可訴的行為,包括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看點】
“職業打假人”告官受限
司法解釋界定了行政訴訟原告和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原告資格方面,明確了投訴舉報者的原告資格、債權人的原告資格、非營利法人的原告主體資格和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體資格。在被告方面,明確了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的被告資格、村委會和居委會的被告資格、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的被告資格。
其中,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情形,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看點】
完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了因被告原因導致損害的舉證規則,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編輯:河南商報趙琦
來源:新華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