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涉試用期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法院在對案件進行梳理后發現,由于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規定比較寬泛、實踐的復雜性以及勞資關系的不平衡等因素,很多用人單位的管理者和勞動者對試用期的認識存在誤區,導致爭議案件頻發。
來源:河南商報網
編輯:河南商報網 張梓玟

試用期并非勞動法律關系外的空白期。試用期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石,需要勞資雙方共同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事。用人單位應依法用工、人性化用工。杜絕試用期期限過長,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等行為。
對于員工而言,找到一份可心的工作不容易,在試用期內本就該盡職盡責,尤其應該尊重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切不可因為自己的任性,既給自己的試用期抹黑,又給單位帶來損失。當然,面對用人單位存在的非法用工行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用工監察部門也應積極作為。針對勞動用工試用期存在的不法行為和現象,一方面要加強監管、治理和整頓,另一方面也應加強相關知識的普及,從而更好地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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