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0”因為諧音像“我愛你”備受年輕人重視,可就在這個號稱“表白日”的當下,一篇“準新娘婚禮前發飆”的帖子卻引起大家熱議。由于準新郎拒絕在房產證上加上準新娘的名字,導致準新娘在婚前提出要求:不幫男方還房貸、只出50%生活開銷……
有人說,這是為離婚“留一手”。那么,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婚前有房,未來婚姻真的出現問題了,法院會如何做?
【熱議】
男方不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
女方提出要求引熱議
日前,廣州某論壇上一個帖子引起很大的爭議,樂樂(化名)正與男友籌備婚禮,但男友拒絕在房產證上加她的名字,于是她約法三章要求婚后“各過各的”:1.不幫男方還房貸,并只愿承擔50%的生活開銷;2.不接受成為全職太太;3.女方不照顧男方父母。為此,她也不要男方家彩禮。
這樣的“討價還價”一時間炸開了鍋,有人認為女方太強勢,網友“Kelvi4701”:“這只是女方一方之詞,沒必要去辯證誰對誰錯。”也有很多人表示支持女方,網友“Meiko芽衣_”:“難道婚后還貸壓力要女方一起承擔,房子還不寫女方的名字?”
那么女方“大動干戈”并不能簡單地看做沒事找事。現實中,不少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陷入房產糾紛。
【焦點 】
婚前一方全資買房
離婚后房子歸誰
案例:
今年5月,鄭州市民趙先生向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狀,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王女士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趙先生婚前全資購買房屋一套,該房產登記在趙先生名下,系趙先生財產。遂判決準予趙先生與王女士離婚,趙先生支付王女士補償金共計54800元。
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案中,趙先生作為房屋登記所有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和處置權。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房屋的歸屬及處置應根據房本上的名字及出資比例等判斷。
【焦點】
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
但雙方共同還貸
案例:
2016年8月,鄭州市民劉某向惠濟法院起訴離婚,并訴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訴訟過程中,雙方表示愿意“分手”,但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
法官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高某共有夫妻共同財產為:房屋兩套、家具及家電若干,其中一套房產為劉某婚前購買并登記于劉某名下,且婚后兩人共同還貸,現該房產已增值。
劉某與高某達成調解協議,登記在劉某名下的房屋歸劉某所有,劉某補償給高某5萬元;婚后所購房產歸高某所有。
法官: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就該不動產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同意離婚,但針對該套房產的分割不能達成協議,協商不成時才按照上述規定先認定房產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
作者: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編輯:河南商報 趙琦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