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微博爆料有演員簽訂陰陽合同,4天拿6000萬元天價片酬,涉嫌偷漏稅款。
昨天傍晚,國家稅務總局已介入調查,后續情況有待權威機關發布。
假設真的存在“陰陽合同”,假設4天勞務收入6000萬元,這究竟涉及多高的稅款?
【事件】
崔永元微博爆料某演員
簽“陰陽合同”偷漏稅款
事件起于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布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其中曝光了一份約定片酬為稅后1000萬元的合同。一天后,崔永元又爆料稱該演員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在片場演出4天,兩份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
由于第一份被曝光的合同中涉及“范冰冰”的名字,各媒體和網友認為該演員為范冰冰,范冰冰方面對此稱崔永元侵犯合法權益,散布謠言,構成誹謗。
稅務部門對此事也很快有了反應,除國家稅務總局和江蘇省地稅局的官方網站,《法制日報》還了解到,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后續情況有待稅務機關權威發布。
昨晚,該事件有了最新進展。有媒體采訪到了范冰冰工作室,工作室稱從未通過“陰陽合同”方式簽約,接下來會全力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核查。
此外,崔永元接受某自媒體電話采訪,指出“4天6000萬片酬合同”涉事明星并非范冰冰,并對誤傷范冰冰一事表示道歉。
【關注】
簽“陰陽合同”是違法行為
“陰陽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包括對付稅務機關),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合同,簽“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
那么,如果真的存在兩份合同,如果兩份合同中的1000萬元、5000萬元款項,約定的都是演員的“稅后”收入呢?是否就不涉嫌偷稅?
“可以這樣理解。”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黃琨說,“但是一般不會這樣,除非是主體不同。如果確實是這樣寫的,對方(付款方)沒有實際去代為繳納,那么該演員作為納稅義務人還是應當自行補稅及繳滯納金,但是不算該演員偷稅。”
【算賬】
假設該明星收入6000萬元
究竟涉及多少稅款
對于此事,鄭州市地稅部門講師、知名稅法專家王國娜作了詳細的解釋。她說,如果是作為個人的收入,那這就是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根據崔永元的說法——4天取得6000萬元收入,那這就是同一項目一個月內的連續性收入,也應算是一次勞務報酬所得。
根據規定,勞動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有一定的扣除。 1.勞務所得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2.勞務所得4000元以上的扣除20%;3.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存在加計扣除的情況,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以下的稅率為20%,2萬元~5萬元的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2000),5萬元以上的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為7000)。
回到崔永元爆料的合同中,假如這兩份合同真實存在,那么該演員應納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是6000萬元×(1-20%)×40%-7000元=1919.3萬元。
提醒
可以稅收籌劃
但不能頂風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件事對于其他人,尤其是富人來說,都是警醒。可以稅收籌劃,但要合法,而不是違法偷稅。
作者: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王俊偉
編輯:河南商報 趙琦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