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中,一方出軌,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同時能不能索要賠償?婚后發現自己“喜當爹”,丈夫能不能向妻子索要離婚損害賠償?目前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判決標準不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正在北京召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8月27日提請常委會首次審議。其中,婚姻家庭編草案完善了婚姻賠償制度,增加了兜底條款。
【實踐】現行婚姻法4種情形可索賠,出軌不在其中
鄭州市民張潔(化名)發現老公在外面居然有另外一個家,他用假身份證跟其他女人登記結婚,領了第二本結婚證。
起訴離婚的同時,張潔委托律師向法院提出請求:索賠10萬元精神損失。
最終,法院部分支持了張潔的訴求,判決賠償其1萬元。
類似遭遇的還有方女士,她從老公的手機里發現了其出軌“證據”,包括親密合影、甜蜜微信等。然而,當她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法院卻沒有支持。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不少被出軌的一方,出于氣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我審理的此類案子卻少有支持。”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法官康書賓介紹說,部分群眾可能會覺得出軌者凈身出戶都不為過,咋要點離婚損害賠償法院還不支持呢?
康書賓介紹,目前《婚姻法》只對四種情況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分別是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大家俗稱的“出軌”,并不在這4類中。
老百姓常說的“出軌”,用法律術語來表達就是配偶一方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其表現形式大多在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例如夫妻一方在外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一夜情、嫖娼等。
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將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條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故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系”“一夜情”等,不屬于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范疇。
“必須有證據,法院才能依法判決。”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付麗介紹說,張潔的案子是她代理的,兩本結婚證可謂鐵的證據,對方重婚是賴不掉了。但即便如此,法院最終支持的金額并不多,且現實中,能夠有類似鐵證的情況極少。
【修法】“有其他重大過錯”或將被納入離婚賠償范圍
這類情況或許將會改變。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正在北京召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8月27日提請常委會首次審議,其中婚姻家庭編草案完善了婚姻賠償制度,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范圍,為的是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制裁作用,促進婚姻關系穩定。
“這次的兜底條款可將以前沒有涵蓋在內的有重大過錯的情況都納入損害賠償范圍,更能體現出法律對于無過錯方的保護,在經濟方面懲罰有過錯的一方。”康書賓認為。
那么,哪一類算是“有其他重大過錯”呢?
康書賓從多年的家事審判中,總結了4類情況,分別是:不履行夫妻、子女之間的扶養、撫養義務;影響家庭生活或數額巨大的偷匿財產;不履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比如出軌;將他人當做“接盤俠”等。
康書賓審理的案件中,就有妻子獨自在家撫養孩子,贍養公婆,丈夫卻外出多年,杳無音信,從來不給家里寄一分錢的情況。他認為,這類情況不能算是現行婚姻法中規定的遺棄,但可以稱得上是“其他重大過錯”。
再比如有些女孩意外懷孕,匆忙找人結婚,也不說明真相,這類“喜當爹”的情況的確會對男性造成很大傷害。
“這些是我個人在司法實踐中總結的情況,具體如何實施還要看法律規定和未來的司法解釋、案件的實際情況。”康書賓表示。
提醒
被“耽擱”青春不能算過失,搜集出軌證據注意合法性
提及婚姻中的矛盾,各類情況層出不窮,康書賓提醒,即便有了這項兜底條款,法院也不會“濫用”,有些訴求,法院可能依然不會支持。
“我受理過的案件,年輕女性索要青春損失費。”康書賓說,這類情況一般是女性比較年輕,婚后幾年男方提出離婚,女方會認為,最好的青春都“奉獻”給了男方,如果要離婚,就得先賠償。“這是非常不成熟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會支持。”
如今,不少女性為了打拼事業,可能不愿要孩子。這種想法會與著急抱孫子的公婆形成矛盾沖突,那么,男方是否可以以女方不配合生孩子為由,認為對其造成了重大傷害呢?
“這類也不能算傷害,女性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的自由。”康書賓介紹。
作者:大河客戶端特派北京記者 段偉朵
編輯:河南商報 王凡
來源: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