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地道的河南人,相信對胡辣湯一定不陌生,可有些店主,在這里做起了“文章”;買二手車買到了被水浸泡過的車,這售車協議還能算數嗎……
作者: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通訊員 劉亞磊 鄭娜
編輯:河南商報 韓坦道
來源:河南商報

“3·15”消費者維權日將近,南陽法院選取了幾個典型案例,告訴你如何理性維權,做一個“精明”的消費者。
案例
胡辣湯粉條鋁超標,店主被判刑
從2009年7月份開始,武某在南陽市南召縣某鎮經營胡辣湯店,據了解,該店自開業以來,一直使用從王某(另案處理)處購買的粉條加工胡辣湯。
2018年6月20日,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轄區食品進行抽樣檢測,并對武某所經營的胡辣湯原材料進行檢測。
經鑒定,武某生產胡辣湯所使用的粉條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批準β-半乳糖苷酶為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等的公告》(2015年第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武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4000元。禁止被告人武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說法
民以食為天,被告人武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粉條生產食品并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武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質、銷售數量、認罪態度、坦白等量刑情節,依法可以使用緩刑。
案例
買車遇到“泡水”車,售車協議被撤銷
顧某在南陽市唐河縣城區經營二手車生意,2017年9月,被告陳某以11.5萬元的價格將一輛二手轎車賣給顧某,但并未如實告知顧某該車為水淹車,雙方簽訂售車協議。
同月,顧某又將該車賣給案外人曹某,曹某又將該車轉賣給第三人,后第三人發現該車為水淹車,為此與曹某交涉,曹某又向原告顧某追要該損失。顧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與陳某簽訂的售車協議,退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判決,撤銷原告顧某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售車協議,返還購車款、支付利息,并賠償顧某經濟損失2萬元,顧某將車輛返還陳某。
說法
法官提醒,有的泡水車受損嚴重,就算修復后也存在安全隱患,盡量不要貪便宜購買。
本案中,被告陳某作為車輛出賣人,有義務將所售車輛的真實情況告知原告,使原告作出是否購車的真實意思表示。然而,本案被告主觀上故意隱瞞案涉車輛系水淹車的事實,客觀上也實施了隱瞞的行為,致使原告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其行為也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故原告請求撤銷與被告簽訂的售車協議,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作者: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通訊員 劉亞磊 鄭娜
編輯:河南商報 韓坦道
來源:河南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