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有一定的權利,不一定非要購買!居住權了解一下? 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民法典草案首次全文提請審議。其中,草案第二編為物權編。
記者從會場了解到,201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后,物權編草案2019年4月20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次審議。那么,此次提請審議,物權編草案有哪些重點修改呢?
生活中,“居住權”一詞經常被提及,但在我國,它目前并不是正式的法定權利。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一審時,將“居住權”寫入其中,這意味著居住權擬成為一種法定權利。
“居住權”的概念是啥?記者查詢了解到,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屬設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權利,該權利起源于羅馬法。對于豐富居民住房形式、保障弱勢群體基本需求等意義重大。
二審中,針對物權編草案中關于居住權制度的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社會公眾建議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居住權的設立和期間等規定予以進一步完善,以使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采納了這一意見,一是完善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二是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是進一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草案明確,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來源:大河客戶端
見習編輯: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