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河南商報記者獲悉,為規范和指導河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預防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食安辦和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河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指導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據了解,該《規范》對全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責任分工、分類指導、基本要求、前期準備、加工制作和應急處置等進行明確規范。
【舉辦者和承辦者是第一責任人,對食品安全負責】
《方案》要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堅持政府統籌管理、誰舉辦誰負責、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的原則。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責。
鼓勵和支持舉辦者與承辦者之間通過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方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自食品安全責任。
對于農村聚餐的定義、承辦者、聚餐廚師等,《規范》中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是指專門為各類農村集體聚餐承擔組織、加工、制作及服務的單位或個人。農村集體聚餐廚師是指已符合相應要求,為農村集體聚餐擔當食物加工制作的廚師。
【就餐人數超過100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備并現場指導】
《規范》指出,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本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向村(居)委會報告備案并進行現場指導。
就餐人數101人至200人的,本村(社區)村(居)委會向所在鄉鎮(街道)政府報備,鄉鎮(街道)政府通知駐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派人進行現場指導。
就餐人數在201人以上的,本村(社區)村(居)委會向所在鄉鎮(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鄉鎮(街道)政府向所在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由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組織進行現場指導。
在農村集體聚餐廚師方面,《規范》要求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幫廚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后才可上崗,必要時應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同時,患有發熱、腹瀉、咽部炎癥等病癥及皮膚有傷口或感染以及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農村集體聚餐廚師及承辦機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參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學習,經考核取得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農村集體聚餐服務。
在農村聚餐場所方面,《規范》要求場所設施應具有與聚餐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且布局合理。食品加工、貯存、保溫、冷藏、冷凍設施設備要清潔、完好。
農村集體聚餐食物加工操作區域應遠離垃圾堆、露天糞坑、禽畜圈養地及其他污染源25米以上。無法遠離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有效隔離。
同時,要在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醒目位置公示農村集體聚餐操作廚師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證明、幫廚健康證明及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
【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承辦者要立即護送患者就近到醫院及時進行診療】
在應急處置方面,《規范》指出在食物加工制作或備餐分餐環節發現可能存在潛在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立即撤回即將上桌或已上桌的食物。
對食物中存在的物理性、化學性危害或潛在危害的,應追溯危害的出現原因,查找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食物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及時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對可能存在潛在危害但已經供就餐人員食用的食物,一經發現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阻止就餐人員繼續食用,立即撤回可能存在危害的食物,并做好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準備。
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承辦者要立即護送患者就近到醫院及時進行診療,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擅自發布相關信息。
立即停止使用并配合封存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操作現場。保護現場,配合并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及處理。及時與病患人員家屬聯系,做好安撫工作。
統籌:趙強
編輯:馬千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