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楊桂芳 通訊員 郭曉 文 /圖
對于陷入經營危機的企業來說,想要盤活資源,找到生存出路,不可避免地要研究與破產相關的概念,清算、重組、和解——有哪些利弊得失?重整投資人、融資債權人等特別權利人利益該如何保護?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如何處置?什么樣的企業可以有二次重整機會?
這一系列問題,都是瀕入經營危機企業的關注點。
2021年5月22日,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大學主辦,河南大學法學院承辦,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與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協辦的“《民法典》與《破產法》銜接問題研討會”在鄭州市紫荊山賓館隆重舉行。本次研討會上,來自省內外的破產法官、專家學者、破產管理人濟濟一堂,與會專家以破產法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為基礎,緊密結合當前破產司法實踐,圍繞《民法典》與《破產法》制度的銜接問題展開了深入討論與交流。

【事件】法學大咖相聚,河南省內破產法領域大型專業研討會舉辦
當日,會議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欣新,破產法實務專家、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陸曉燕進行現場授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李紅芬、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蔡軍及河南省各中、基層法院法官代表、各破產管理人單位代表、省內外高校師生及省外管理人協會代表、法院代表等從事破產理論和實務研究的人員參加了會議。現場參會人員200余人,是省內破產法理論研究和審判實務領域影響力較大的大型專業研討會。
會議伊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蔡軍分別發表了開場致辭,對與會專家表示了感謝,對與會人員表示了歡迎,同時表達了對會議圓滿舉辦的祝福以及對會議推動我省破產審判理論和實務發展的期許。
王欣新圍繞“《民法典》與《破產法》的制度差異與銜接”,以最高額抵押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確認時點為切入點,就《民法典》與《破產法》制度差異展開敘述,高屋建瓴、深入淺出,與會人員紛紛表示授課內容與時俱進,使聽眾受益匪淺。
陸曉燕以“市場化破產的內涵與外延”為主題,闡述了市場化破產的運行機理、市場化破產的程序法本質、市場化破產的程序階段及市場化破產的程序類型,將破產法最新理論研究成果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起來,給全省破產實務從業者上了生動的一課。兩位專家的主題演講激發了現場參會人員的學習和研討熱情,為全省破產案件審理機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論指導和實務借鑒。

【聚焦1】重整投資人、融資債權人等特別權利人利益該如何保護
在本次研討會上,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治平律師主持了“重整投資人、融資債權人等特別權利人利益保護”議題研討,針對該項議題,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曹園、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宋自學、四川省律師協會破產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春生律師分別發表了觀點,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樊濤進行了點評。
曹園認為,重整制度設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拯救債務人,集中體現了破產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現代破產法的發展趨勢,全國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重整工作,妥善審理企業重整案件,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途徑挽救困境企業,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機制。
宋自學認為,破產重整程序以拯救企業為目標,重整融資是重整程序之關鍵。破產企業亟需運營資金,但其財務困境使得意向投資人產生強烈不安和信任缺失,為解除投資人因不確定性產生的不信任,破產法律制度應當賦予資金供給者以優先權。
王春生認為,在破產審判實踐中,融資共益債務存在一定法律風險,風險主要來源于融資共益債務的認定標準存在爭議以及融資共益債務清償順位的風險,管理人也會因融資共益債務遭受履職風險。
樊濤認為,重整投資人保護的必要性很大,《破產法》的完善既要守成,又要創新,在吸收現有破產制度精華的基礎上,加大重整投資人保護力度,完善重整投資人保護舉措,真正發揮破產制度拯救企業的價值。
【聚焦2】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如何處置
關于“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議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申宇航法官、河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生禹琳琳、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衛軍律師進行了探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凡聚法官對三位嘉賓發言進行精彩點評。
申宇航認為,對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應根據不同程序選擇不同策略,全面客觀調查了解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情況,摸清底數,根據調查結果,分類施策,擬定股權投資處理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決定后予以實施,接受債權人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監督。
禹琳琳認為,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系破產財產,該財產的形態有別于破產企業的一般財產,具有不確定性、復雜性和多樣性,處置時涉及股權價值的確定、股東出資情況、被投資企業經營狀態等多種因素,管理人在處置的過程中存在較多的難點和困惑。
姚衛軍認為,長期對外股權投資雖不同于傳統資產形式,但其仍屬于破產企業的資產,處置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應首先確定該股權的價值,在合法合規的情形下采用靈活方式處置。
趙凡聚認為,破產企業長期股權處置估值難,變價難,處置難;法律資源不足,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不足。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類型化處理是一種趨勢和優勢選擇。
【聚焦3】什么情況下可以有二次重整機會?
針對“二次重整機會制度的建立與限制”議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高志強法官、河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陶冉、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郝勇曉律師進行了探討。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家軒律師主持,河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思明進行點評。
高志強認為,為了更大程度保護債權人利益,遵照債權人意思,充分發揮重整程序中企業救治的法律價值,有必要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為債務人“二次重整”創造機會。
陶冉認為,對于確有重整價值的企業,應當考慮在第一次重整失敗后給予再次進入重整程序的機會。“二次重整”制度的建立需要回歸破產重整的本質,具有重整價值的企業應當首先做到誠實信用,對于不誠信的企業應當限制其進行“二次重整”。
郝勇曉認為,破產實務中,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后重整階段的成與敗,基于種種原因,現階段多數重整案件重整計劃制作倉促、論證不足,導致重整計劃無法落地,僵硬適用《破產法》,不加區分原因地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企業破產過于剛性,有必要對二次重整制度進行研究并推動立法完善。
張思明認為,我國現行破產立法并未規定重整計劃的變更問題,若出現重整計劃因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無法全部執行時,在重整計劃不存在不可逆或不可變情況時,應當允許對重整計劃進行必要的變更,同時也要做好風控。
【聚焦4】破產法語境下債權人代位權如何行使,有哪些限制
就“破產法語境下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與限制”問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孫艷梅法官、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明亮、河南省律師協會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主任趙曉峰律師進行探討,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艷華進行了點評。
孫艷梅認為,代位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申報破產債權,對于破產受理時已存在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管理人對代位申報的債權應當予以確認,對于破產受理時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正在審理中的情況,管理人應當根據案件最終的裁判結果進行債權確認,對于破產受理時尚未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況,尚未到期債權的代位申報僅為合同保全行為,管理人可將其列為待定,最終根據訴訟結果作出相應認定,到期債權的代位申報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崔明亮認為,對于破產申請受理時尚未審結的代位權訴訟應按照《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處理,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已審結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法中止,轉為概括清償,破產申請受理前已審結且已執行完畢的,不得撤銷。
趙曉峰認為,因破產程序保護的全部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利益大于個別債權人的債權利益,破產程序開始后,單獨債權所享有的代位權應當受到限制。
王艷華認為,債權人代位權在破產程序中適用的適用需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代位權訴訟和破產程序如何銜接問題,二是代位權可以代位的權利范圍問題。代位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行使問題,實質是民法和破產法關系的處理問題。破產法作為特殊法,除了程序方面的特殊之外,還要考慮破產法組織法的特殊性,從多角度探討分析的破產法特殊性,有助于民法典在破產法中實施問題的解決。(編輯 呂瑞天)
對于陷入經營危機的企業來說,想要盤活資源,找到生存出路,不可避免地要研究與破產相關的概念,清算、重組、和解——有哪些利弊得失?重整投資人、融資債權人等特別權利人利益該如何保護?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如何處置?什么樣的企業可以有二次重整機會?
這一系列問題,都是瀕入經營危機企業的關注點。
2021年5月22日,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大學主辦,河南大學法學院承辦,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與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協辦的“《民法典》與《破產法》銜接問題研討會”在鄭州市紫荊山賓館隆重舉行。本次研討會上,來自省內外的破產法官、專家學者、破產管理人濟濟一堂,與會專家以破產法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為基礎,緊密結合當前破產司法實踐,圍繞《民法典》與《破產法》制度的銜接問題展開了深入討論與交流。
【事件】法學大咖相聚,河南省內破產法領域大型專業研討會舉辦
當日,會議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欣新,破產法實務專家、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陸曉燕進行現場授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李紅芬、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蔡軍及河南省各中、基層法院法官代表、各破產管理人單位代表、省內外高校師生及省外管理人協會代表、法院代表等從事破產理論和實務研究的人員參加了會議。現場參會人員200余人,是省內破產法理論研究和審判實務領域影響力較大的大型專業研討會。
會議伊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史小紅、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蔡軍分別發表了開場致辭,對與會專家表示了感謝,對與會人員表示了歡迎,同時表達了對會議圓滿舉辦的祝福以及對會議推動我省破產審判理論和實務發展的期許。
王欣新圍繞“《民法典》與《破產法》的制度差異與銜接”,以最高額抵押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確認時點為切入點,就《民法典》與《破產法》制度差異展開敘述,高屋建瓴、深入淺出,與會人員紛紛表示授課內容與時俱進,使聽眾受益匪淺。
陸曉燕以“市場化破產的內涵與外延”為主題,闡述了市場化破產的運行機理、市場化破產的程序法本質、市場化破產的程序階段及市場化破產的程序類型,將破產法最新理論研究成果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起來,給全省破產實務從業者上了生動的一課。兩位專家的主題演講激發了現場參會人員的學習和研討熱情,為全省破產案件審理機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論指導和實務借鑒。
【聚焦1】重整投資人、融資債權人等特別權利人利益該如何保護
在本次研討會上,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治平律師主持了“重整投資人、融資債權人等特別權利人利益保護”議題研討,針對該項議題,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曹園、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宋自學、四川省律師協會破產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王春生律師分別發表了觀點,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樊濤進行了點評。
曹園認為,重整制度設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拯救債務人,集中體現了破產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現代破產法的發展趨勢,全國各級法院要高度重視重整工作,妥善審理企業重整案件,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途徑挽救困境企業,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救治機制。
宋自學認為,破產重整程序以拯救企業為目標,重整融資是重整程序之關鍵。破產企業亟需運營資金,但其財務困境使得意向投資人產生強烈不安和信任缺失,為解除投資人因不確定性產生的不信任,破產法律制度應當賦予資金供給者以優先權。
王春生認為,在破產審判實踐中,融資共益債務存在一定法律風險,風險主要來源于融資共益債務的認定標準存在爭議以及融資共益債務清償順位的風險,管理人也會因融資共益債務遭受履職風險。
樊濤認為,重整投資人保護的必要性很大,《破產法》的完善既要守成,又要創新,在吸收現有破產制度精華的基礎上,加大重整投資人保護力度,完善重整投資人保護舉措,真正發揮破產制度拯救企業的價值。
【聚焦2】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如何處置
關于“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議題,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申宇航法官、河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生禹琳琳、河南路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衛軍律師進行了探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凡聚法官對三位嘉賓發言進行精彩點評。
申宇航認為,對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應根據不同程序選擇不同策略,全面客觀調查了解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情況,摸清底數,根據調查結果,分類施策,擬定股權投資處理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決定后予以實施,接受債權人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監督。
禹琳琳認為,破產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系破產財產,該財產的形態有別于破產企業的一般財產,具有不確定性、復雜性和多樣性,處置時涉及股權價值的確定、股東出資情況、被投資企業經營狀態等多種因素,管理人在處置的過程中存在較多的難點和困惑。
姚衛軍認為,長期對外股權投資雖不同于傳統資產形式,但其仍屬于破產企業的資產,處置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應首先確定該股權的價值,在合法合規的情形下采用靈活方式處置。
趙凡聚認為,破產企業長期股權處置估值難,變價難,處置難;法律資源不足,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不足。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類型化處理是一種趨勢和優勢選擇。
【聚焦3】什么情況下可以有二次重整機會?
針對“二次重整機會制度的建立與限制”議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庭長高志強法官、河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陶冉、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郝勇曉律師進行了探討。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家軒律師主持,河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思明進行點評。
高志強認為,為了更大程度保護債權人利益,遵照債權人意思,充分發揮重整程序中企業救治的法律價值,有必要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為債務人“二次重整”創造機會。
陶冉認為,對于確有重整價值的企業,應當考慮在第一次重整失敗后給予再次進入重整程序的機會。“二次重整”制度的建立需要回歸破產重整的本質,具有重整價值的企業應當首先做到誠實信用,對于不誠信的企業應當限制其進行“二次重整”。
郝勇曉認為,破產實務中,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后重整階段的成與敗,基于種種原因,現階段多數重整案件重整計劃制作倉促、論證不足,導致重整計劃無法落地,僵硬適用《破產法》,不加區分原因地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企業破產過于剛性,有必要對二次重整制度進行研究并推動立法完善。
張思明認為,我國現行破產立法并未規定重整計劃的變更問題,若出現重整計劃因客觀情況變化等原因無法全部執行時,在重整計劃不存在不可逆或不可變情況時,應當允許對重整計劃進行必要的變更,同時也要做好風控。
【聚焦4】破產法語境下債權人代位權如何行使,有哪些限制
就“破產法語境下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與限制”問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孫艷梅法官、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明亮、河南省律師協會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主任趙曉峰律師進行探討,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艷華進行了點評。
孫艷梅認為,代位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申報破產債權,對于破產受理時已存在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管理人對代位申報的債權應當予以確認,對于破產受理時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正在審理中的情況,管理人應當根據案件最終的裁判結果進行債權確認,對于破產受理時尚未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況,尚未到期債權的代位申報僅為合同保全行為,管理人可將其列為待定,最終根據訴訟結果作出相應認定,到期債權的代位申報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崔明亮認為,對于破產申請受理時尚未審結的代位權訴訟應按照《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處理,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已審結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依法中止,轉為概括清償,破產申請受理前已審結且已執行完畢的,不得撤銷。
趙曉峰認為,因破產程序保護的全部債權人公平受償的利益大于個別債權人的債權利益,破產程序開始后,單獨債權所享有的代位權應當受到限制。
王艷華認為,債權人代位權在破產程序中適用的適用需解決兩個問題。一是代位權訴訟和破產程序如何銜接問題,二是代位權可以代位的權利范圍問題。代位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行使問題,實質是民法和破產法關系的處理問題。破產法作為特殊法,除了程序方面的特殊之外,還要考慮破產法組織法的特殊性,從多角度探討分析的破產法特殊性,有助于民法典在破產法中實施問題的解決。(編輯 呂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