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郭國旗法官和羅軍法官公正辦案,感謝南陽中院培養出這么優秀的法官,讓我們切實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9月30日上午,一起追償權糾紛案當事人馮某柱來到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三面印有感激話語的錦旗送到南陽中院法官手中,對辦案法官認真負責、嚴格執法的辦案精神和態度表達了感激之情。
水管漏水導致鄰居地基下沉 房主多次維權無果
家住宛城區書院街的當事人馮某柱,家中院內水表前2.4米處水管漏水,導致鄰居家房屋地基下沉、墻體裂縫,一審法院判決馮某柱向鄰居支付房屋加固維修費19071.48元,并支付鑒定費9000元。馮某柱不服一審判決,案件上訴至南陽中院,南陽中院承辦法官郭國旗在受理案件后,為查明案件真相,第一時間到現場進行仔細勘驗,認真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依據鑒定結論劃分賠償責任比例具有事實依據,維持了一審判決。但是告知馮某柱如果認為應由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可以在取得相應證據后另案追償。
馮某柱于2021年3月30日以南陽某水務公司為被告、以鄰居劉某德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追償權訴訟,一審法院以馮某柱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南陽某水務公司與鄰居劉某德的房屋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馮某柱無奈又上訴至南陽中院,在二審審理期間,南陽中院民二庭法官羅軍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在庭審時,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根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注冊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認定南陽某水務公司和馮某柱對鄰居劉某德房屋裂縫均有一定的責任,二審改判雙方對房屋裂縫損失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判決南陽某水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馮某柱支付14286.5元。
辦實事解民憂 積極回應群眾期盼
“原二審判決雖然判決我敗訴了,但是郭國旗法官為我維護自身權利指明了方向。” 馮某柱動情地說道,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不懂太多的法律知識,是法官的耐心釋法為我解答了法律困惑,也非常感謝追償權糾紛二審法官羅軍,她聲音不大,但敢講真話,以事實為準繩,讓該負責人的人,付起了應有的責任,正義有時候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由衷地感謝南陽中院和南陽中院優秀的法官們。
錦旗上熠熠生輝的字跡,不僅是感謝,更是對南陽中院法官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肯定和鼓勵,它既承載著當事人的認可與信任,同時蘊含著人民群眾的一份期許和囑托。案件圓滿解決,不僅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體現了法官為民、助民的人文情懷,更是“我為群眾辦實事”的具體體現。在今后的工作中,南陽中院全體干警將繼續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用實際行動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