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陽市新野縣人民法院五星法庭審理了一起較為復雜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兩被告分別為“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幫工人在路上撞傷了他人,那么被幫工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呢?法官給出了我們這樣的答案……
2020年4月23日,被告張某甲讓被告張某乙幫忙將其所有的水管拉至自家門前。2020年4月23日17時10分許,在新野縣某村路口處,被告張某乙駕駛其所有的三輪電動車馱載張某甲及6根下水膠管,與行走的步行人李某相遇后,李某摔倒致使頭部等處受傷。張某乙隨后陪同李某家屬將李某送往衛生院檢查治療,后又轉至新野縣人民醫院和南陽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其間張某乙一直陪護并支付醫療費,至2020年5月28日張某乙共計自愿支付李某醫療費100640元。后因張某乙不再向李某支付醫療費用。李某的丈夫遂于2020年5月30日報案。新野縣公安交警大隊根據調查材料分析,因雙方對于李某摔倒受傷,是否因張某乙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及其所載水管直接碰撞所致,存在明顯爭議;且雙方當事人均未及時報案,現場重要證據(下水膠管)已經喪失。因此該起事故的原因無法查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事故發生后,原告李某共計住院治療73天。2020年10月19日,經南陽科威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所需的后續治療費約為12000元,支出鑒定費1300元。因原、被告之間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庭審期間,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新野法院五星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雖然原、被告在事故發生后均未及時報案,但根據新野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上所描述的事實及經過,結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該院認定被告張某乙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該案中,張某甲讓張某乙幫其拉水管,張某甲未向張某乙支付相應的報酬,故應認定被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之間形成義務幫工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告張某乙在為被告張某甲從事幫工活動中因其過失致使原告李某摔傷,被告張某甲作為被幫工人,應當對原告李某受到的傷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張某甲作為被幫工人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為宜,被告張某乙在從事幫工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故應與被告張某甲就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新野法院判決被告張某乙、張某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4286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