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商家賣假貨,淘寶有沒有連帶責任》經《河南商報》報道后,引起廣泛熱議。杜先生因在淘寶買到了假貨,遂起訴了淘寶及其賣家許××。12月4日,杜先生收到了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的判決書。
“只判許××有責任,淘寶卻沒責任。”杜先生稱,他對這個判決很不滿意。“但我決定不再上訴了,作為消費者,維權成本太高,費時費力費心。”
【判決一】
淘寶賣家
對消費者增加賠償
12月4日,鄭州消費者杜先生收到了鄭州市中原區法院送達的一審判決書。河南商報記者瀏覽發現:被告許××(淘寶賣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增加賠償原告購物損失28512元;駁回原告其他及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2元,原告負擔79元,被告負擔513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負擔。
11月23日,此案開庭審理時,原被告律師圍繞兩個焦點問題展開辯論:一、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淘寶賣家許××賣假貨時,淘寶該不該負連帶責任。二、在淘寶賣家許×ד失聯”時,淘寶該不該承擔“假一賠十”的責任。
從判決書可以看出,法院認可杜先生索賠的理由,扣除淘寶之前曾退還杜先生的3168元,判許××再賠28512元。
【判決二】
淘寶賣家銷售假貨
淘寶為啥沒責任
判決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或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該條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告淘寶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已對涉案商家身份信息進行了審查,并向原告提供了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所以,原告主張淘寶明知或者應知許××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證據不足。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原告要求淘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10日,杜先生在淘寶網上一家名叫“Robam老板廚具”的店鋪花3168元買了一臺抽油煙機,店鋪產品頁面上公開承諾“假一賠十”。11月2日,杜先生來到老板廚具鄭州的售后部門,得知自己買到了假“老板”。
隨后,杜先生聯系杭州工商部門并讓杭州老板廚具的廠家進行了檢測,最終確定所買產品不是杭州老板廚具生產的正牌產品,而是假冒產品。經過電話溝通,杜先生從淘寶獲悉了賣家許的電話等個人信息,但是一直和許××聯系不上。
于是,杜先生把許××和淘寶一起起訴到了法院并提出了三個訴求:要求許××賠償10倍損失31680元;要求淘寶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2017年11月23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許××未出庭,淘寶代理律師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