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檢察院辦案,把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小,對嫌疑人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始終在企業關鍵崗位上正常工作,生產經營沒有受到影響。” 承辦檢察官走訪涉案民企時,業主說,“感謝檢察院辦案不忘保護。”
“是檢察院給了我們全家一條生路,給了我們一個團圓的家。”嫌疑人謝某從承辦檢察官手中接過不起訴決定書時激動地說,“感謝檢察院,把本可以壓在身上的罪犯標簽這座‘大山’搬掉了!”
“辦了一起案件,跨了一個企業,害了一個家庭,縣政府支出的生態修復費用難以賠償,這不是我們檢察院執法辦案的目的。”在優化民營企業經營環境座談會上,鹿邑縣檢察院檢察長郭文祥談到對一家縣重點保護企業關鍵技術管理崗位人員謝某污染環境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時說,“開展‘萬人助萬企’活動,服務‘六穩’‘六保’工作大局,在辦理涉企案件時執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不是一句空話,要體現在每一起涉企案件辦理中。”
檢察長的談話在與會民企業主代表中產生了共鳴,他們認為,此案一旦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判決,這樣以來,對嫌疑人來說意味著失去工作沒有收入,家庭陷入困境,對企業來說,將失去關鍵技術管理崗位人員,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對縣政府來說,生態修復費用難以收繳,財政收入減少,總之,對嫌疑人、企業、縣政府三方來說,沒有贏家,都是輸家。現在檢察院對此案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變三方皆輸為三方皆贏,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
嚴把案件“出口”,設立“卡點”,不經檢察長同意,在跨政法部門大數據系統平臺上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不移送涉企案件電子卷宗材料給法院,確保辦理涉企案件在每個環節都要層層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訴就不訴,給企業發展去“堵點”、“痛點”,優化企業營商環境。謝某污染環境案件關系到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審查起訴環節承辦人將此案提起公訴時所提量刑建議是緩刑,屬于能不訴就不訴的案件范圍,檢察長不同意案件管理部門將此案電子卷宗材料移送法院。按照縣檢察院通知,謝某足額補繳縣政府生態修復費用568627元,經周口市檢察院同意,鹿邑縣檢察院檢委會決定,2022年5月23日對此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謝某是一家民營企業關鍵技術管理崗位人員,2020年12月的一天,他雇傭王某峰對該企業沉淀池內有毒有害的污水、污泥進行處理,王某峰又雇傭李某、王某軍幫忙處理。12月24日夜間9時許,王某峰、李某、王某軍三人用抽污車將污水、污泥拉到縣城郊區一個下水道旁邊,傾倒污水、污泥,通過下水道流入引惠濟河入渦河的人工渠內。經檢測,水質化學需氧量最高值、氨氮最高值、總磷最高值均嚴重超標,致使引惠入渦渠內水質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污染,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縣政府治理修復生態費用高達568627元。王某峰、李某、王某軍三人均因污染環境犯罪獲有期徒刑,對此次水質污染事故承擔刑事責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謝某對三人排放污水、污泥致河水污染事故具有放任不管的主觀故意,并不是實際污水、污泥排放人,與三人相比,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沒有必要判處刑罰。
縣檢察院堅持出刑入行,刑行銜接,在免除謝某刑罰的同時,建議縣生態環境局給予謝某行政處罰,追究其行政責任,承擔縣政府支付的全部生態修復費用賠償義務。
鹿邑縣檢察院堅持做好案件辦理的“后半篇文章”,檢察長帶領檢察院營商環境優化辦公室人員和案件承辦人員回訪涉案企業,在座談中了解到,該企業將污水、污泥交給3名無資質人員處理,背后的原因是縣污水處理公司存在對企業污水、污泥不愿處理、拖延處理、拒絕處理的問題。檢察長當場表態,針對企業污水、污泥處理難的問題,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下發檢察建議,跟蹤監督其依法履職,加大污水處理公司刁難企業問題懲治力度,從源頭上徹底加以解決,排除企業經營中的后顧之憂。
今年以來,在“萬人助萬企”活動中,鹿邑縣檢察院成立檢察長任組長的優化企業營商環境工作領導組,制定檢察院班子成員聯系企業制度,開展企業合規性審查專項工作,回訪涉案企業5次,做到應回訪盡回訪,回訪率100%,解決企業法律訴求11件,持續為民企發展提供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
(頂端新聞 河南商報 任明志 劉昌源 通訊員 陳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