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南陽市宛城區法院紅泥灣法庭庭長秦柯在轄區栗樹科村村委會院內開庭審理了一起恢復原狀糾紛案。該村28名黨員干部旁聽庭審后,對法院巡回審判到鄉村的開庭普法做法贊不絕口。
原告齊某與被告朱某同為南陽市宛城區紅泥灣鎮栗樹科村村民。2022年3月7日,朱某雇挖掘機將齊某使用的一間石棉瓦房推倒,并損害原告約40平方米菜園地。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恢復推倒的石棉瓦房原貌,恢復損壞的40平方米菜地原貌并賠償土地上青苗款1000元,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朱某隨即提出反訴,認為自己的爺爺朱某邦按照農村習俗過繼給朱某伍,給朱某伍生養死葬,朱某伍去世后,朱某邦按照農村習俗繼承朱某伍的房屋及院子。因房屋閑置,齊某提出借用,在房屋頂放置了一些石棉瓦,在院子種植蔬菜,現朱某請求法院判決齊某返還房屋并將該房屋周邊的地面附屬物清除干凈,反訴費由齊某承擔。
庭審查明,該案房屋原所有人是朱某伍,朱某伍系五保戶,無兒無女,已因病于1996年去世。被告朱某的爺爺在42歲時過繼給朱某伍,在朱某伍死亡時以兒子身份為其按農村風俗埋葬,原告齊某系朱某伍的堂侄媳,在朱某伍去世前患病時照顧過朱某伍,稱朱某伍去世前將房子以500元賣給了原告,但并未舉證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涉及房屋系五保戶朱某伍所建,原告齊某雖然修繕使用,但并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朱某的爺爺朱某邦雖然過繼給朱某伍,但與朱某伍并未形成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關系,也沒有朱某伍的遺囑,朱某邦并非朱某伍房屋的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因此,被告朱某不享有該房屋所有權。因朱某伍去世后無法定繼承人,該房屋應歸村集體所有。
經過多方調解,雙方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宛城法院巡回法庭遂當庭作出判決:一、本訴被告朱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蔬菜損失500元。二、駁回本訴原告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反訴原告朱某的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本訴原告齊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反訴原告朱某負擔。
庭審活動結束后,法官秦柯結合案件對參加旁聽的28名黨員干部進行了“以案說法”。此次巡回審判活動,不僅以送法上門的方式減輕了當事人雙方的訴累,還以生動準確地審判實踐增強了基層黨員干部的法治意識,為鄉村振興和基層社會治理夯實了法治基礎,達到了審理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